资料来源:《法治日报》
狗不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
不过近日,有关“狗咬人”的事儿不但成了新闻,更引发了舆论强烈关注。11月19日,养犬当事人、河南省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食品药品稽查专员王某刚终于登门向受害者进行了道歉。
据了解,2021年9月20日,河南省安阳市一小区内一老人被王某刚家的两只巨型贵宾犬咬伤。
事件发生后,受伤老人家属与王某刚家多次协商寻求道歉赔偿,甚至最后仅仅要求道歉,但都未得到回应。无奈,受害者只得寻求当地媒体帮助。
记者在采访调查过程中,不仅得到了“在督促了”“走法律程序”的敷衍回应,而且还被神秘人员用警棍驱赶,却始终没有道歉的声音。此事登上热搜,王某刚被停职之后,终有实质进展。
同样是在11月19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小区内,有百名业主自发在草地上铺满鲜花悼念女子卢某。据了解,轻生女子因被小区内的宠物狗追逐惊吓,多次在业主群反映后与几名狗主人发生纷争,之后矛盾一直持续并且不断升级直至酿成悲剧。有邻居称,曾见卢某在楼下被狗主人用长棍打。业主们在卢某坠楼第七天前来悼念的同时,想以此表达对小区里狗扰民问题的不满。目前,家属已将相关资料递交警方并正式报案。
近年来,因为狗患问题发生的纠纷不胜枚举,而由此引发的极端个案更让人触目惊心:2018年6月,江苏南京江宁一男子见两岁幼儿被泰迪犬咬伤,一气之下将狗摔死,被卷入网络暴力漩涡,全家受到网络暴力。巨大的恐惧感,让其妻子无法忍受,选择割腕“为狗偿命”;2017年8月,四川邓女士遛狗因未拴绳被邻居暴打;2016年5月,四川成都一小区因养狗问题发生争执,引发了上百人聚集对峙……
尽管上述都是极端个案,但无不说明处理好养狗问题已经关系到城市的长治久安、社会的稳定和谐,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从法律上说,如何看待狗咬人的行为?受害人能得到哪些赔偿?受害人该如何维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林涛进行了详细解释。
狗咬人到底如何担责?
林涛: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条都作了详细规定。
如果是当地政府允许饲养的小动物,比如有犬证且接种了疫苗的小狗。这种小狗扑咬了他人,作为饲养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饲养者若能证明受害者有重大过失,比如受害者招猫逗狗,用石头砍砸小动物,踢踹、吓唬小动物,致小动物激惹状态被抓伤、咬伤的,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如果是饲养禁养烈性犬的,将受害人扑咬受伤的,饲养人必须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没有可以减轻责任的理由。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饲养人将宠物遗弃,宠物在遗弃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应由饲养人负责。而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自己宠物造成他人损伤的,例如李四牵王二的狗遛弯,把张三咬了,张三可以请求王二赔偿,也可请求李四赔偿,王二赔偿后,可以向李四追偿。
受害人能得到哪些赔偿?
林涛:受害人被咬伤了,可以要求宠物饲养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另外,很多被大型犬扑咬的受害人都会伴有惊恐、抑郁等情绪低落的应激性反应,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心理阴影,如果受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赔礼道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会得到支持。如果有些犬只没有按规定接种狂犬疫苗,那么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阴影可能非常大,这时虽然没有发生病情,但受害人应考虑保留后续赔偿权利。
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林涛:被他人宠物侵害后,应该立刻原地报警,并收集一些视频证据,确认自己被该犬只咬伤。在医院就诊时,要保留好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在事后还可以收集监控视频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受侵害的过程,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一桩普通的民事纠纷,何以发展成一起公共事件?以河南安阳这起案件为例,暴露出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侵权人王某刚为何会持不主动、不表态、不负责、不承担的态度?本身是一场普通的民事纠纷,录像显示得很清楚,狗咬了人,只要道歉赔偿就可以解决问题,可是却一拖再拖。并且,王某刚还是一位公职人员,本应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为何在法律事实面前,无视法律、拒绝道歉、干扰调查,甚至在单位领导多次谈话后,仍无悔改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王某刚现已被停职,这也深刻表明,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也会受到处理。
其次,有关部门是否主动作为?被侵权人因为得不到及时有效赔偿,曾到居委会、城市养犬管理部门、侵权人单位等进行维权,但这些部门单位都互相推诿不作为,让被侵权人面对维权难的窘境。都说群众无小事,究竟是这件事真的不归于本部门负责,还是为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把群众的事当回事?
第三,法律执行是否严格到位?结合当地省市养犬相关法规,烈性犬与大型犬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即便是有特殊用途允许饲养的,也只能“一户一犬”,且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而即便打着心理辅导犬的幌子,也难以解释狗主人家遛着两条大型犬的事实。这就暴露出了该执法的未严格执法、该守法的公然违法的现状。此外,王某刚一家中谁需要通过犬类辅导心理问题?还需要两只狗才能辅导心理问题?这些疑云都有待官方进一步调查给出准确结论。
第四,法律救济是否发挥了应有作用?有违法就有追究,有权利就有救济。只要救济渠道给力,法治总能实现良性闭环。在这起事件中,即便媒体介入,权利人也陷入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尴尬境地,找过居委会、城市养犬管理部门等单位,都没有结果。
狗咬人的是非对错,有视频不难判断;是否存在违法养狗,有规定一目了然。尽管当事各方似乎都有自己的说法,但人们能感受到是,和稀泥、不作为的态度和行为,使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民事小纠纷演变成了全民关注的“大事件”。
从“狗咬人成新闻”说开,我们不仅要关注具体事件最终如何解决,更要重视其背后的法治问题。期待这起事件能够成为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思的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真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社会治理中的各类问题。
还需要强调的是,依法文明养犬不是“小家”事,实则是关乎居民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大家”事。治理不文明养犬,必须在政府职能部门主导治理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治意识、文明意识和公德意识,引导市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
当宠物的主人严守法律边界,不文明养犬也就能从源头得到治理。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林楠特 见习记者 常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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