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严厉打击非法狩猎、杀人、收购、运输、销售、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工作,具有重要的责任和意义。
自治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至8月在全区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专项活动,全区检察机关将组织开展“十个一”野生动物保护系列活动,即自治区检察院组织 “开展一次专项调研、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开展一次案件集中评查、组织一次研讨会”;各分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要组织 “办理一批优秀案件、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交一份专项报告、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自治区检察院陆续发布“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5件刑事案例和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全区检察机关坚决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把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作为首要任务,以严惩违法犯罪、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司法力度。
“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曹文某、曹志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诉达某走私珍贵动物案
4.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5.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6.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诉葛某等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四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诉木某等四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三人
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系统平衡 生物多样性保护
【要旨】
草原上的百灵鸟被大量毒杀导致草原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追究非法狩猎者的环境侵权责任,保护了草原生态资源,维护了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王某某等3人驾车从吉林省松原市来到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在第九加油站北1公里附近的草滩上投撒事先用苜蓿草籽和百克威配置好的60斤毒饵,先后毒杀了4484只百灵鸟,准备出售给东北地区的“野味店”供食客食用。其中,3735只蒙古百灵和165只角百灵均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调查和诉讼】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查阅证据材料,并引导公安机关重点侦查非法狩猎人毒杀鸟类的种类、数量、对草原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公益损害方面的违法事实。经审查认定,王某某等3人猎杀4484只百灵鸟严重破坏草原生态平衡和草原生物多样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5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狩猎罪起诉至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等3人对非法猎杀百灵鸟产生的国家财产损失、生态经济价值损失、鉴定费用等共计440.4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21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中生态经济价值损失、鉴定费用、赔礼道歉三项予以支持,驳回赔偿国有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一案双查”,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就公益受损事实进行补充侦查,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奠定了扎实基础。本案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严惩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加强了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力度。
案例七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诉葛某等三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价值损失 生物多样性保护
【要旨】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偿猎杀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加强保护遭受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葛某等三人先后在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克尔伦嘎查、巴音查干嘎查、中蒙边境线附近,以驾车追赶的方式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13只黄羊。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13只动物尸体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羊。
【调查和诉讼】
2019年6月10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检察机关与葛某、安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葛某、安某分别赔偿非法猎捕、杀害黄羊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50000元、30000元。因霍某不同意调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霍某赔偿非法猎捕、杀害黄羊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16666元。
【典型意义】
黄羊作为内蒙古草原上极具代表性的野生动物,经过多年的滥捕滥杀,曾经在草原上常见的黄羊数量急剧减少、临近濒危,已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本案中,葛某等三人非法猎杀13只黄羊,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了草原的生物多样性。通过本案,警示社会公众不得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八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驯养 调解协议
【要旨】
人工驯养和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得到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驯养。如果因非法驯养致使野生动物死亡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日至2018年12月3日,董某先后非法收购2只红额鹦鹉、10只太阳锥尾鹦鹉进行非法驯养。驯养期间,董某出售了1只太阳锥尾鹦鹉,并致3只太阳锥尾鹦鹉死亡。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非法收购的红额鹦鹉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太阳锥尾鹦鹉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董某非法驯养致死3只太阳锥尾鹦鹉,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30000元。
【调查和诉讼】
2019年9月27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董某赔偿因非法驯养致死3只太阳锥尾鹦鹉,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30000元。2019年11月6日,在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检察机关与董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董某赔偿致死3只太阳锥尾鹦鹉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30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本案中,董某在不具有驯养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驯养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致3只太阳锥尾鹦鹉死亡,造成野生动物资源严重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取缔、打击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造成野生动物死亡的,依法追究非法驯养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
供稿: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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