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备受关注,3年多的“江西鹦鹉事件”经过一审、二审复审,最终江西二潭中院被判非法收购顾国荣、出售濒危刑期、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邱国荣“收购、出售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犯罪”。这是全国首份把收购、销售人工繁育鹦鹉认定无罪的判决书,有分析认为,此案对保护全国人工繁育鹦鹉产业乃至推动全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鹰潭中院刑事判决书
此前,2021年4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下称《复函》)。该函件中指出,要求河南省林业局对包括费氏牡丹鹦鹉在内的多种人工养殖鹦鹉进行标识管理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尽快核发管理证件,同时,对合法人工繁育来源、依法允许出售的鹦鹉,停止执行禁止交易措施,在政府规定的场所进行销售活动。
养殖户:国家文件让我们看到希望 二三十户已领证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商丘当地养殖费氏牡丹鹦鹉已有30年时间,由于历史原因,多数养殖户存在证件不全的情况。2020年10月,部分养殖户因先前的销售行为被定性为非法出售,依法被刑事拘留,费氏牡丹鹦鹉市场交易近乎中断。
↑商丘养殖户饲养的费氏牡丹鹦鹉
当地鹦鹉养殖户周女士告诉红星新闻,目前当地已经开过多次会议商讨人工鹦鹉繁育标识试点问题,养殖户正在积极办理相关证件。
周女士现有养殖一千多对鹦鹉,因为资金有限,只能维持现状,暂时不准备扩大养殖规模。不过她同时表示,“国家文件让我们养殖户看到希望了,心里还是放松下来了,有奔头了。”
商丘当地另一名养殖户告诉红星新闻,标识化的前提是养殖户必须要有养殖证。据他了解,商丘目前已有二三十户养殖户已经领取证件,仍有大多数人的养殖证在办理中。
“别的暂时还没有新的进展,大多数养殖户都在等,我自己的养殖证已经申报过去了。鹦鹉一般在三月份挂窝,正常的情况下在五月底才能大批量的上市。标识出台后对我们养殖户更加规范了。”该养殖户说。
↑商丘养殖户的费氏牡丹鹦鹉曾面临免费送都没人敢要的处境
律师说法:期待通过江西鹦鹉案推动同类案件
首例人工繁育鹦鹉无罪判决对保护全国人工繁育鹦鹉产业有何现实意义?该案对执法机关在区分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与野外野生保护动物有何参考作用?
就相关问题,红星新闻采访“江西鹦鹉案”被告人邱国荣的辩护律师、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郑晓静,从专业法律角度进行解答。
郑晓静认为,江西鹦鹉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历时3年多,最终以终审判决形式认定“收购、出售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犯罪”,这是全国首份把收购、销售人工繁育鹦鹉认定无罪的判决书,对保护全国人工繁育鹦鹉产业乃至推动全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该案不仅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更能保护整个产业的发展。
江西鹦鹉案的重审二审判决之所以成为类案经典,在于其严格区分野生动物人工种群与野生种源,人工种群未与野生种群同等刑法保护,还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线。即无销售批文收购、销售人工鹦鹉最多为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同时,坚持罪刑法定,把无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人工繁育鹦鹉认定无罪;把无证收购、销售野外野生鹩哥认定为犯罪,从而真正打击破坏野生资源的犯罪行为。
↑郑晓静和邱国荣
为个案推动法治进步、促进社会发展,4年来,郑晓静相继代理了江西鹦鹉案、保定鹦鹉案、昆明鹦鹉案、南昌鹦鹉案。最终江西鹦鹉案以终审判决形式认定无证销售人工繁育鹦鹉无罪。据郑晓静介绍,保定鹦鹉案二审、昆明鹦鹉案一审目前尚未宣判,南昌鹦鹉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国家林草局复函试点标识管理 繁殖行政许可保障源头合法
今年4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的《复函》,里面明确提到,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
↑国家林草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的函
郑晓静认为,《复函》的出台,反映我们国家主管部门规范、保护人工繁育鹦鹉产业发展决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切实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明确“从境外引进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的具体落实。
但在司法实践中,郑晓静指出,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人为增添销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需经营许可证或销售批文,把无经营许可证或销售批文而销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野生动物保护法》从制订至今,仅规定驯养繁殖许可证,从未规定经营许可证。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此配套1991年1月9日由林业部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业局同意河南某公司人工繁育费氏鹦鹉的行政许可决定
2017年新修《野生动物保护法》改为人工繁育许可证,第25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繁殖行政许可目的是保障源头合法,即该动物源于人工繁育,非野外物种,从而从源头保护野生动物。
下一步建议:出台新“名录” 解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困境
郑晓静指出,2017年新修《野生动物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名录制度,凭专用标识销售,并未规定凭销售批文销售。郑晓静认为,某些地方主管机关规定养殖户销售时须办理销售批文,违反行政许可法,属越权行政行为,应当纠正。
即使某些地方主管机关规定养殖户销售时须办理经营许可证或销售批文,未办证而销售仍属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但部分司法机关仍把无证销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行为认定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如江西鹦鹉案原一审、原二审判决等。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国家林草局官网截图
据郑晓静介绍,2017年7月1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将暹罗鳄、虎纹蛙等9种野生动物被纳入名录。要全面彻底解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困境,建议尽快出台新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包括鹦鹉全部尽快列入名录,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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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任江波
编辑 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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