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海东邪恶工具森林公安局依法调查的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物品的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海东邪恶工具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由海东邪恶工具人民法院审议。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
2019年9月,海东市乐都区森林公安局接省森林公安局移送公安部五局相关案件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经过民警转战四川、江苏、甘肃等多个省份,历时九个多月,成功侦破王某某特大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出于自身爱好,自2015年始通过互联网平台及社交交友软件,先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辐射陆龟一只(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所列野生动物,被核准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亚达伯拉象龟一只(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野生动物,被核准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犀牛鬣蜥两条(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所列野生动物,被核准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球蟒七条(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野生动物,被核准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用于饲养;后该犯于2018年、2019年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伙同他人非法兜售其非法购得的七条球蟒,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
截止本案审结,海东市乐都区森林公安局正在就本案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开展积极抓捕,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查获的亚达伯拉象龟(活体)
查获的辐射陆龟(活体)
查获的犀牛鬣蜥(活体)
查获的犀牛鬣蜥(活体)
球蟒(图片来自网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东市乐都区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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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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