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越是吃力,越要依法防控。近日,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方媛也整理了防疫法规10个问答,提醒大家疫情期间依法办事。
1.在封控或者管控小区居住的居民,拒不配合执行封控或者管控管理要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居民,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居民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者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居民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也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对医务人员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或者限制其自由等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医务人员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没有造成轻伤或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殴打行为导致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果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6.居民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违反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严重违反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居民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如果该居民明知自己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却隐瞒病情参加聚集活动,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8.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居民不佩戴口罩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9.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该居民是国家工作人员,并负有直接责任,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如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上述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以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如果编造和散布的同时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0.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营者哄抬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价格牟取暴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责令经营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 长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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