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青州的一名女子刘某被唐某养的小肠MASTIP伤了右腿,伤势过重,需要住院治疗,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不同意,刘某将唐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判决,唐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家住青州城郊的刘某是一名中年妇女,在唐某经营的工厂内打短工。今年3月9日清晨,刘某到工厂上班时,见大门紧闭便上前敲门,不想唐某开门时,一条黄色的大藏獒突然从院内窜出直扑刘某,刘某虽奋力抵挡挣脱,但还是被藏獒咬伤右腿,鲜血淋漓,唐某见状立即带刘某前往医院救治。
刘某被咬伤后,唐某先后3次陪同刘某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支付疫苗费用,并于此后支付刘某1000元现金。由于伤情较重,医生建议刘某住院治疗,刘某出院后与唐某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刘某将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所养的藏獒将刘某咬伤,构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而刘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故唐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唐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
以案说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由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在外界刺激下,动物可能出于本能而致人损伤,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或者用途,无论饲养行为是否合法,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负有对动物管理约束的义务,都应对所饲养动物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动物不伤害他人。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均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还规定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作为免责事由,如果动物伤人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挑逗、攻击等故意行为或无视警戒、劝阻跨越防护设施等重大过失行为引起,比如受害人自己将手伸进笼子与猎犬握手,在这些情况下,受害人的主观过错构成动物伤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故能减免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藏獒属于烈性犬,唐某饲养藏獒的行为本身便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本案中,唐某即使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也不能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在不能证明刘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唐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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