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显示,8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20种商品不再执行减免税规定。
全文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国务院关于批准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减免税第二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关于20种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不再执行。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谐器、冰箱和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和外围设备、电话、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和文字处理器、家具、灯具、膳食(指调味品、肉类、家禽和蛋类)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法规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国库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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