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民政厅、政法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提高山东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努力做好关爱服务、亲属筛查、街道巡查、安置安置、源头管理、救助网络、能力建设等任务,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和升级。开展救援管理和护理机构安全隐患的重大调查
全面开展护理服务合规行动,开展大规模救援管理和寄养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对辖区内内部管理、生活护理、卫生防疫、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站内返乡、站外寄养等进行检查整改。按照“站内护理是常态,站外护理是例外”的原则,护理人员的站内收回工作是分步分批进行的。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专门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和寄养机构的运行管理和人员照料进行监督。
建立专业的家庭搜索团队
大力开展救助寻亲服务,组建专业的寻亲团队,为所有滞留人员筛选寻找亲人,通过人脸识别技术、DNA比对、“头条追踪”、微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救助寻亲网、寻亲热线等拓展寻亲路径。对于已经确定身份信息的人,一旦身体条件允许,安排护送人员返回家园。
有效减少“强制乞讨”、“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
继续开展街道巡查和综合治理行动,开展街道巡查和救助,加强街道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街道救助程序,有效减少“强制乞讨”、“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每年7月至9月,将于11月至次年3月开展“夏凉”、“冬寒送暖”专项救援活动。在极端天气下,对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睡觉的区域进行巡逻,如桥涵、地下通道、热力管道、废弃房屋、火车站等。,做到早发现、早救援、早处置,确保不发生冰冻、饥饿、伤害等极端事件。
重点解决长期滞留人员
重点是定居和安置。重点解决长期滞留人员的安置问题,制定安置方案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努力解决长期滞留人员的突出问题。对于暂时无法定居但应长期安置的人员,民政部门应尽快将人员转移到公共养老机构、精神病院等护理机构,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救援管理机构为容易走失的人建立信息库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开展源头控制行动,建立海归帮助台账,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村民委员会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乡镇和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落实相关政策帮助他们,避免他们再次陷入困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流浪、丢失人员信息库,并将花名册报乡镇,乡镇组织人员应当定期回访。关注和帮助有流浪乞讨经历的人,如低收入家庭、享受政策的贫困人口和即时救助人口。对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临时救助,帮助困难群众度过难关。
建立和完善市、县、村四级救援网络
开展救援网络建设行动,建立健全市、县、村四级救援网络,在市、县民政、公安部门安排专职救援人员,在乡镇安排专职人员,在农村城乡社区设立救援联络员或电网工,建立健全救援网络工作队伍。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履行救助管理的牵头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履行救助主体责任,乡、村监督指导家庭履行监护职责,加强部门间的联动与合作,有效发挥专职和兼职救助人员的帮助作用,使城乡救助工作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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