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年)建立了“三司会审”制度。当时的皇帝朱元璋旨在加强皇权专制,减少冤狱,于是三司联合办理大案。《三司联审》中的三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事部门是中央一级的司法机构,是六个部门中唯一拥有司法权的机构;大理寺是明代北京各机构负责审查刑部和审理案件的机构,大理寺卿是中国刑事监狱的最高负责人;都察院归御史台所有,御史台主要有监督权和弹劾权。
明太祖朱元璋
“三司联评”是在唐代“三司顾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洪武时期,三个司最初是相互独立的,三个司都有自己的司法机构和下属。之后三个师逐渐合作,最终建立了三个师的组织。所有重大疑难案件由第三法务部联合办理。正常情况下,刑部负责审理,大理寺负责审查,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在“三庭联合审理”制度下,三庭严格按照皇帝的意志审判案件,皇帝掌握最终管辖权。
第三法务部官员(网络图)
建立“三庭联合审理”制度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是减少冤狱。古代办案时,冤狱很常见。朱元璋非常同情人民的感受,所以他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调查,以减少冤狱的发生。二是加强皇权。朱元璋统治时期,严厉镇压英雄和异己,从而加强了皇权专制。明初的四大案件就是一个例子。因此,“三庭会审”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三庭通过办案相互制约,防止刑罚垄断审判权,使审判权归皇帝所有。
在“三司会审”中,一些重大案件首先是由大理寺或皇帝直接下令提交会审的。在联合听证会之前,保安人员负责护送罪犯,并进行调查和取证。然后皇帝下令三个师联合审判。审判意见发出后,皇帝最终裁定。联合听证会的地点一般在午门外。第三庭完成审理时,会有三种情况要求皇帝裁决:一是皇帝批准联合审理的结果,下令执行;二是皇帝会在联合审查结果的基础上做出修改,比如加重或减轻刑罚;第三种情况是皇帝不同意联合审查的结果,将驳回至第三庭再审。
审判现场
可以说,明代“三分会审”制度的建立,不仅减少了冤狱的发生,而且加强了皇权。但“三分合议”制度作为皇帝独裁的司法工具,很难做到真正的公正独立,所以合议的过程是表面的。
参考文献:
1.杜亚斌:《明代三科联考运作程序研究》,天津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2.盛亚君:《明朝初三联考制度考》,《平顶山学院学报》2012年第27卷第6期。
3.徐惠娟:《明洪武时期“三分联审”审判制度探析》,《兰台世界》2013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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