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30日,应用软件订购58元美容服务产品,但意外的是,经过美容治疗后,眼睛出现灼痛,在医院确诊为角膜炎、眼及附件烧伤。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海狸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107元。
2016年10月22日,李女士通过海狸公司应用软件订购58元美容服务产品。当天13点左右,李女士前往约定的地址为她提供美容服务。
“她为我提供的服务是按摩我的脸和眼睛。服务之前,我没说睁不开眼睛。服务期间,一个电话打了进来。当我睁开眼睛接电话时,美妆液流进了我的眼睛。她只用棉签擦了擦,没有做任何其他处理。下午就模糊了,晚上眼睛就开始烧,肿得连眼睛都眨不出来。”李女士说。
之后,李女士感觉眼睛不适,第二天去医院急诊。她被诊断患有角膜炎,眼睛和附件烧伤。随后,李女士向北京朝阳法院起诉海狸公司和田女士。
田女士说,她在服务前告诉李女士,她睁不开眼睛,但她不记得李女士是否接了电话。在服务过程中,没有使用化妆液,而是使用了膏体,也使用了棉签,没有使用棉签擦拭。
海狸公司的田女士声明,田女士不是海狸公司的员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海狸公司还称,李女士是在事发7天后才得知受伤的,公司客服人员一直在积极与李女士、田女士沟通,但双方各持己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田女士作为美容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美容服务前应告知注意事项,在美容产品进入美容服务接受者的眼睛后,应积极妥善处理。但田女士没有尽到义务,犯了错误。
而李女士则承认因为接电话而在接受服务时睁眼,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使美容服务提供者没有告诉她在眼部美容过程中要避免睁眼,她也要根据常识尽量避免睁眼。李女士的行为也有一些缺点。最后,法院确认田女士和李女士的过错比例分别为90%和10%。
此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海狸公司承认作为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承诺先向消费者支付,并同意如果法院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先向李女士支付,然后她再单独向田女士追偿。李女士和田女士也表示同意,法院对此没有异议。
最终,法院裁定海狸公司赔偿李女士相关合理损失8107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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