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来发现车被拖走了!原来是和低价从私人中介买的有关...
5月19日凌晨1点,长沙长生兰亭小区地下车库发生“盗窃案”——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被一辆轿车拖走。
19日上午,车主曲到地下车库取车时,发现原本停在临时车位的车已经不见了,随后一个陌生的电话打了进来,说是因为车前车主有贷款未还,将车拖到了原车主名下作为抵押。
小区停放好的车怎么拖走?5月20日,瞿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向《潇湘晨报》的官方微信求助。记者走访,发现背后其实有二手车纠纷。
但前车主涉及的贷款未能偿还,贷款公司找到前车主名下的车,第一幕发生。
保安没有核实拖车的身份
李女士住在长生兰亭小区西2号楼,事发时车辆停在地下车库内。
5月20日,在车辆被拖走之前,李女士带领记者来到停车位置。记者注意到离地下车库入口不远。“出入口有保安,有保安巡逻。”李女士说,事故发生后,车主的行车记录仪拍下了被拖走车辆的照片。
事发时,同一小区的业主王在行车记录仪上。视频画面显示,李女士的车被一辆白色7座车拖走,被车移动的黑色别克车也发出了报警提醒。在物业管理处获得的监控画面中,事发前有一辆车在地下车库徘徊。“这也是一群拖车公司,找我们的车。”李女士告诉记者,在确认李女士的车辆后,几名男子下了白色7座车,在车前放了一块带滑轮的木板,将车绑在木板上,然后拖走。
监控显示,几辆车从地下车库东出口驶出,离李女士的停车位置还有很长一段路。"这段时间我的车一直在报警."李女士说,事件发生后,值班保安告诉她,对方说车辆需要维修,将被拖走。
至于保安的说法,李女士并不认可。"对方不用出示任何证件,就能轻易地把车从地下车库拖走."李女士说,车内有现金、驾驶证、驾驶证等贵重物品,停车场有巡逻保安,进出仓库有安装的道路大门,进出都要刷卡或手机交停车费。为什么陌生人可以轻松通过这些规定,轻松拖走车辆?
5月20日,记者陪同李女士来到长生兰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一位姚姓主管表示,值班保安未能及时核实拖车司机的信息,未能及时通知车主,存在一定失职行为。目前物业公司正在与相关人员交涉,也会协助业主解决问题。近期还将加强安保培训。
没有所有权的二手车
5月20日上午,李女士和曲先生通过各种渠道搜寻后,找到了该车的踪迹,该车停在天心区沐云的一个停车场内。他们赶到那里,对方却告知,该车也涉及债务纠纷,原车主无力偿还债务,车辆被抵押。
“现在发现对方还欠着9万,要先把欠款结清再把车开走。”李女士说,造成今天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物业监管失职,购买时未能取得车辆所有权,这也为此次事件埋下了隐患。
“我就是想上班方便一点。”在谈到买这辆二手车的原因时,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曲先生在很远的地方工作。2017年,瞿先生在微信群聊中认识了中介李先生。李先生知道屈先生的困难,立即推荐他的资源。
李先生介绍说,他的一个朋友准备对外销售一辆别克轿车,原价近30万,但如果急于销售,只需要10万多。瞿先生看价格实惠,提出去看车。而李先生表示,10万以上的价格只能获得车辆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在原车主手中。
“当时我们还担心车还是别人的。”李女士告诉记者,对于这种担心,中介李先生表示,正常情况下,车辆可以放心使用。
双方迅速签订了《债权转让(抵押、质押权利)协议》,约定甲方应保证车辆不被盗、不被出租、不被装裱、不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且转让后车辆处于正常抵押状态;无债权纠纷;确保与提供车辆相关的所有程序的真实性。
“从昨天到今天,我一直没睡,一直在帮忙找车。”5月20日晚,记者联系了中介李先生。在电话中,李先生多次表示无奈。"我们签的是债务转让协议,不是车辆转让协议."
李先生告诉记者,2017年,瞿先生加了他的微信,因为朋友圈会发布一些车辆信息。加了半年微信,瞿先生主动跟他沟通,说对车感兴趣。付了4万块押金后,李先生把车从山东开了回来。李先生支付完剩余费用后,将原车主的驾驶汽车和驾驶证交给了他。由于车辆属于按揭车,尚未过户,故原车主的债务纠纷就到了曲先生的头上。
现在,本该属于前车主的债务,却落到了曲先生身上。作为中介,李先生说他联系过前车主很多次,但对方已经换了手机号。至于瞿先生对他的索赔,李先生认为,在双方约定的协议中,他关于不出售浸泡车和事故车的承诺已经履行。“如果我之前加了点钱,签了赔偿合同,还是可以赔偿一部分的。”李先生认为只能从其他方面帮助曲先生找到前车主,帮助解决债务纠纷。
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浩然认为,如果仅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称为债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车辆转让协议。在整个事件中,瞿先生及其妻子、“中介”李先生和住宅物业公司作为二手车买家的相关责任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中介”李先生明知无权处分涉案车辆,仍故意与瞿先生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处分涉案车辆,并向瞿先生收取车辆转移款。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没有业主的认可,所涉及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瞿先生可以向“中介”李曲先生索赔,要求退还车辆过户款。
作为二手车购买人,曲先生在购买涉案车辆时知道车辆出卖人无权处分车辆,且标的车辆来源不明,对车辆的抵押情况也不清楚。但曲先生对此是幸运的,也有过错,在向李先生主张车辆过户款项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曲先生将车停在小区地下车库,物业公司有一定的管理义务。拖车将车辆拖离小区时,物业公司人员应检查拖车车主是否是车辆车主,如果不是,则不能放行。
潇湘晨报记者陈石珍在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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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凌晨1点,长沙长生兰亭小区地下车库发生“盗窃案”——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被一辆轿车拖走。
19日上午,车主曲到地下车库取车时,发现原本停在临时车位的车已经不见了,随后一个陌生的电话打了进来,说是因为车前车主有贷款未还,将车拖到了原车主名下作为抵押。
小区停放好的车怎么拖走?5月20日,瞿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向《潇湘晨报》的官方微信求助。记者走访,发现背后其实有二手车纠纷。
但前车主涉及的贷款未能偿还,贷款公司找到前车主名下的车,第一幕发生。
保安没有核实拖车的身份
李女士住在长生兰亭小区西2号楼,事发时车辆停在地下车库内。
5月20日,在车辆被拖走之前,李女士带领记者来到停车位置。记者注意到离地下车库入口不远。“出入口有保安,有保安巡逻。”李女士说,事故发生后,车主的行车记录仪拍下了被拖走车辆的照片。
事发时,同一小区的业主王在行车记录仪上。视频画面显示,李女士的车被一辆白色7座车拖走,被车移动的黑色别克车也发出了报警提醒。在物业管理处获得的监控画面中,事发前有一辆车在地下车库徘徊。“这也是一群拖车公司,找我们的车。”李女士告诉记者,在确认李女士的车辆后,几名男子下了白色7座车,在车前放了一块带滑轮的木板,将车绑在木板上,然后拖走。
监控显示,几辆车从地下车库东出口驶出,离李女士的停车位置还有很长一段路。"这段时间我的车一直在报警."李女士说,事件发生后,值班保安告诉她,对方说车辆需要维修,将被拖走。
至于保安的说法,李女士并不认可。"对方不用出示任何证件,就能轻易地把车从地下车库拖走."李女士说,车内有现金、驾驶证、驾驶证等贵重物品,停车场有巡逻保安,进出仓库有安装的道路大门,进出都要刷卡或手机交停车费。为什么陌生人可以轻松通过这些规定,轻松拖走车辆?
5月20日,记者陪同李女士来到长生兰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一位姚姓主管表示,值班保安未能及时核实拖车司机的信息,未能及时通知车主,存在一定失职行为。目前物业公司正在与相关人员交涉,也会协助业主解决问题。近期还将加强安保培训。
没有所有权的二手车
5月20日上午,李女士和曲先生通过各种渠道搜寻后,找到了该车的踪迹,该车停在天心区沐云的一个停车场内。他们赶到那里,对方却告知,该车也涉及债务纠纷,原车主无力偿还债务,车辆被抵押。
“现在发现对方还欠着9万,要先把欠款结清再把车开走。”李女士说,造成今天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物业监管失职,购买时未能取得车辆所有权,这也为此次事件埋下了隐患。
“我就是想上班方便一点。”在谈到买这辆二手车的原因时,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曲先生在很远的地方工作。2017年,瞿先生在微信群聊中认识了中介李先生。李先生知道屈先生的困难,立即推荐他的资源。
李先生介绍说,他的一个朋友准备对外销售一辆别克轿车,原价近30万,但如果急于销售,只需要10多万。瞿先生看价格实惠,就提出去看车。而李先生表示,10万以上的价格只能获得车辆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在原车主手中。
“当时我们还担心车还是别人的。”李女士告诉记者,对于这种担心,中介李先生表示,正常情况下,车辆可以放心使用。
双方迅速签订了《债权转让(抵押、质押权利)协议》,约定甲方保证车辆不被盗、出租、甲板安装、肇事逃逸,并保证车辆转让后处于正常抵押状态;无债权纠纷;确保与提供车辆相关的所有程序的真实性。
“从昨天到今天,我一直没睡,一直在帮忙找车。”5月20日晚,记者联系了中介李先生。在电话中,李先生多次表示无奈。"我们签的是债务转让协议,不是车辆转让协议."
李先生告诉记者,2017年,瞿先生加了他的微信,因为朋友圈会发布一些车辆信息。加了半年微信,瞿先生主动跟他沟通,说对车感兴趣。付了4万块押金后,李先生把车从山东开了回来。李先生支付完剩余费用后,将原车主的驾驶汽车和驾驶证交给了他。由于车辆属于按揭车,尚未过户,故原车主的债务纠纷就到了曲先生的头上。
现在,本该属于前车主的债务,却落到了曲先生身上。作为中介,李先生说他联系过前车主很多次,但对方已经换了手机号。至于瞿先生对他的索赔,李先生认为,在双方约定的协议中,他关于不出售浸泡车和事故车的承诺已经履行。“如果我之前加了点钱,签了赔偿合同,还是可以赔偿一部分的。”李先生认为只能从其他方面帮助曲先生找到前车主,帮助解决债务纠纷。
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浩然认为,如果仅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称为债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车辆转让协议。在整个事件中,瞿先生及其妻子、“中介”李先生和住宅物业公司作为二手车买家的相关责任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中介”李先生明知无权处分涉案车辆,仍故意与瞿先生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处分涉案车辆,并向瞿先生收取车辆转移款。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没有业主的认可,所涉及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瞿先生可以向“中介”李曲先生索赔,要求退还车辆过户款。
作为二手车购买人,曲先生在购买涉案车辆时知道车辆出卖人无权处分车辆,且标的车辆来源不明,对车辆的抵押情况也不清楚。但曲先生对此是幸运的,也有过错,在向李先生主张车辆过户款项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曲先生将车停在小区地下车库,物业公司有一定的管理义务。拖车将车辆拖离小区时,物业公司人员应检查拖车车主是否是车辆车主,如果不是,则不能放行。
潇湘晨报记者陈石珍在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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