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0年7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非法拘禁豹、任莫强、张、曲莫宽、。一审宣判,豹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任莫强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张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瞿莫宽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鲍、任谋强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南昌市青山湖区修身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4年1月7日,学校被批准增设“青山湖阳光学校”校牌,承担重点青少年的教育和行为矫正工作。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吴某豹(该校校长)、任谋强(该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等人违反办学许可证规定,对该校学生实施心理治疗和精神障碍治疗活动。“森田疗法”,在学校设立“解闷室”(又称“斋戒室”、“禅修室”),并安排学生,任某强负责安排“解闷室”值班看守,张(学校安全科主任)负责落实值班安排并管理看守,曲莫宽(学校指导员)和(学校老师)参加值班。其间,被害人罗某、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涂某某、朱某某、傅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等。(除罗某外,以上十一人当时都是未成年人),坐月子的时间从三天到十天不等。上述12名受害者在父母的同意下就读于张羽学院。
2019年11月12日,豹、任某某、张、主动到公安机关调查,经公安机关通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1月13日,瞿莫宽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绳之以法,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罗某、陈某某对豹、任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周某某对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豹、任某某公开赔礼道歉、退还学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任莫强、张、瞿莫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豹、任谋强、张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瞿莫宽和陈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都是共犯;被告人保、任莫强、有自首情节,张没有自首情节但供认了情节,瞿莫宽有自首情节。被告陈某,张羽学院教师,主要负责教学工作。根据学校安排,他只在教官不足的情况下参与了本案三名学生的值班守护。他已经自首,是本案从犯,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原告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要求赔偿案件附带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不予支持;他要求公开赔礼道歉、退还学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定罪,被告人保、任莫强、张、瞿莫宽均表示需要考虑是否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周某某向法院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表示需要征求陈某某的意见才能决定是否上诉。该判决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亲属、部分媒体记者和群众参加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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