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不等于自己可以任意做主
当今社会遗产纠纷日益增加。对这类纠纷,法院一般按照有遗嘱优先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在涉及到遗嘱继承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又会对遗嘱效力争执不下。这反映了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但其中也有很多遗嘱订立不规范、不合法现象,从而影响了遗嘱的效力。
【案例】
李军与陈晓1991年结婚,婚后育有子女李华、李晓。2000年,丈夫李军在单位分得了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总价40万元,夫妻俩于2001年年底办完房屋登记取得产权证。2009年,妻子陈晓突发疾病,不幸去世。李军为方便照顾自己和子女,2010年与经人介绍相识的王红结为连理。婚后陈红尽心照顾这个家庭,与李军的子女相处倒也融洽。不过好景不长,李军在2012年也去世了。
李军去世后,王红与李军的两子女渐渐因为遗产开始有了矛盾。王红拿出了一份遗嘱,称是李军生前亲自书写,遗嘱上将唯一的遗产房屋留给了自己。李华、李晓不认可这份遗嘱,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起诉到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李华、李晓申请对遗嘱的笔迹进行鉴定。北京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检材无标注日期,遗嘱上的所有书写字迹与样本上李军书写的字迹为同一人书写。
法院在诉讼中查明,李军亲笔书写的遗嘱落款处李军没有签字,也没有写明立遗嘱日期。关于遗产的分配内容如下:“为了以后王红和子女们李华、李晓之间发生遗产问题纠纷,特立此遗嘱:房产一处,建筑面积90平方米,我去世后,归王红所有,如另嫁他人,归李华、李晓所有。”
除了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外,2012年李军被诊断出肝癌晚期后,还曾经和弟弟李林商量过遗产处理事宜,并拜托弟弟起草了一份遗嘱样本供自己参考。该代书遗嘱样本的内容如下:“鉴于我本人目前的身体状况,为了避免以后遗产问题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财产房屋一处。房屋在我去世归王红和李华、李晓所有,具体分配为:1.王红有永久居住权;2.如果其再嫁,不再享受此房的继承权;3.如果王红在任何时候搬走可享受此房五分之一的财产;4.在王红去世后,可由李华、李晓继承房屋。立遗嘱人XXX,X年X月X日。”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李军生前确实有订立遗嘱的意愿,并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但这份自书遗嘱多处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不能明确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最终判决遗嘱无效,王红、李晓、李华之间依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分析】
自书遗嘱处分的是个人的所有财产,应当慎重对待。我国法律首先在形式上对自书遗嘱作出了要求:遗嘱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只有在遗嘱人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且必须有二人以上见证人在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应该采用书面遗嘱。
除了要求书面形式外,自书遗嘱要想合法有效,还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一、遗嘱真实,是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二、遗嘱内容完整,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体现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三、遗嘱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遗嘱才能最终被认定有效。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李军的自书遗嘱:
虽然经过司法鉴定,确实是李军亲笔书写。但是遗嘱尾部没有签名,也没有年月日,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判断是否书写完毕。
对比本案中代书遗嘱与自书遗嘱的内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1.根据代书遗嘱中对遗产的分配,王红主要享有的是永久居住权,若不居住,可继承房屋五分之一份额;自书遗嘱中王红继承房屋的全部份额。2.因为都没有写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订立时间先后不能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所立遗嘱只能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李军从单位分得的房屋是在和陈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陈晓一半的份额。李军订立的遗嘱处分了陈晓那一部分财产,这部分应该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李军自书遗嘱,在内容上附加了条件,限制王红再嫁。这一条件与我国法律中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所以,李军的自书遗嘱即使是他本人所写,具备了真实性,但是因为没有签名,没有年、月、日,缺乏完整性。和代书遗嘱的处分内容也有很大区别,不能明确表达李军对遗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还附条件限制王红再嫁,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内容违法。上述诸多问题影响了这份亲笔书写遗嘱的效力,最终,因多处不合法被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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