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55寸”电视变“42寸”消费者权益岂能缩水
“55寸”的电视到底是什么概念?估计很多市民都很难回答这个问题。
2014年11月16日,市民孙先生在宝鸡商场公园路店闲逛,发现店内正在进行TCL电视大促销,孙先生看上了一台“55寸”电视机,但认真的孙先生买回家一测量,结果发现他买的“55寸”电视只有“42寸”,为此他将商家告上法庭,获得3倍赔偿。
从相关报道来看,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两审法院全都判决商场败诉。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尽管商场辩称商品包装说明书依照国家规范标准尺寸,而且,日常生活中对电视机以“寸”代替英寸的说法,也是大众普遍认可和接受的说法,按说“55寸”和“55英寸”在口语表达中常常处于混用状态,但商场的这个辩护意见,并没有被法庭所采纳。事实上,这家商场此前还因为在宣传中使用“寸”而被行政处罚过。可以这么说,因为这个“寸”字,这家商场付出了上万元的代价。
无论如何,面对终审判决,商场现在唯有尊重法律的裁决,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亦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要看到,孙先生之所以赢得了官司,特别是能够获得三倍赔偿,很大程度上,原因就在于有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撑腰和支持。因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意味着,新《消法》实施后,商家如果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由原来的“退一赔一”升级为“退一赔三”。
众所周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上,惩罚性赔偿规定愈来愈多,惩罚力度越来越大,“退一赔三”作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而广为传播。也就是说,市民孙先生赢得的这场官司,是新消法“退一赔三”这一亮点的又一次具体体现和实践。在消费欺诈频发的现实语境中,公众当然乐见新消法对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果断亮剑,如此,为遏制和制裁消费欺诈而专门写进新消法的各种“亮点”才会变成“实点”,并转化成实实在在的实惠。
某种意义上,每一起司法案例都是最生动的普法宣传。再往大了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唯有不断地发挥作用,一部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才能成为所有人的行动遵循。通过这起普通的官司,经营者也需要清晰地意识到,唯有始终绷紧法律这根弦,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千万不要以为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这弄不好会吃亏的。须知,企业的利益和未来,应是建立在善待和尊重消费者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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