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相关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办理常设贷款便利化业务凭证结算的通知》(银办发〔2017〕47号),为更好地协调常设贷款便利化凭证的结算,规范操作流程,我公司制定了《常设贷款便利化电子化操作指引(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实施。
我们的业务联系信息如下:
抵押品管理:
王鹏021-80169832
文静010-88170210
DVP结算基金业务:
韩润浩010-88170217
崔010-88170220
特此通知。
附件:常设贷款便利化电子化操作指南(试行)
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017年5月9日
附件
常设贷款机构电子化操作指南(试行)
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账户管理-4-
第三章签署-6-
第四章长期贷款的参数设置、维护和应用-7-
第五章质押、释放和DVP结算-8-
第六章抵押物的期限管理-10-
第七章紧急处置-11-
第八章违约处理-11-
第九章服务费-11-
第十章补充规定-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方便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开展常设贷款便利化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机构,非直接参与机构按原程序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条本指引下列名词含义如下:
第四条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专用账户后,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授权,收集以下资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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