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一个婴儿做基因编辑是违反伦理和法律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最严厉的谴责和惩罚。所谓科学家纯粹是为了个人名利而从事反人类活动,他和所有参与此事的资本和机构都要被追究到底!-石磊
昨天上午,世界首例艾滋病基因编辑免疫婴儿在深圳出生的消息席卷朋友圈,引起广泛关注和质疑。
在自媒体时代,有一段时间我并没有太在意让真相飞的态度。直到官方机构介入,我才发现,这次事件已经远远超出了科学突破的范围,涉及到与人类研究相关的各种法律和伦理要求,是一起严重的违法科研事件。
很多人对涉及人类的临床试验认识苍白,大多数人认为把人当老鼠。有必要回顾一下上个世纪与科学研究有关的悲剧和相关国际法律法规的演变。
在中国,我们做了几千年的中医。中医可以说是一门实证科学,与现代实验科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来看看历史上的其他国家。众所周知,美国的历史只有几百年。本世纪初,药物来自动植物、矿物等。,并根据经验进行选择。没有进行安全性或有效性控制。怎么卖?
在20世纪初的医学领域,在美国,药物在城市的“药物展”上做广告并出售。这些药物来自植物、动物、矿物质等天然物质。,对安全性或疗效无控制,上市前无需验证。只有少数药物后来被证明有效(如吗啡、洋地黄、奎宁等)。).
1906年,厄普顿·辛克莱出版了一本名为《丛林》的书,揭示了芝加哥肉类加工过程中恶劣的卫生环境。公众前往美国国会抗议示威,1906年《食品药品完全法》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诞生。再一次,人是历史的动力。FDA成立后,只要求标签清晰准确,不要求进行药物安全性检测。然后又发生了一件事。
1937年,美国有100多人死于使用一种叫做链球菌酏剂的药物,这种药物含有磺胺和乙二醇。这一事件直接导致国会在1938年通过了一项名为“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法案。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药物在上市前都要有安全的科学证据。
时间进入二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做了不人道的实验,包括:
1.成千上万的犹太人被迫参与非人的实验;
2.对儿童受害者进行了实验性烧伤和创伤实验。
3.进行饥饿实验,观察饥饿的症状。
这也包括日本鬼子对中国人进行的一系列研究,比如大家都知道的731部队。这些混蛋的研究有什么特点?纳粹实验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前未经参与者同意;
2、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痛苦和死亡;
3.没有给参与者带来任何好处;
4.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
1947年纽伦堡审判,纳粹暴行被深度曝光,骇人听闻的实验被公之于众,23名纳粹医生因战争罪受审。
一名波兰证人在法庭上展示了气性坏疽实验留下的疤痕
《纽伦堡法典》颁布于1948年,旨在防止纳粹实验等暴行再次发生。法典规定:
1.参与者必须自愿参与(知道并同意);
2.实验必须有很强的科学依据;
3.不允许对受试者造成身心伤害或伤害(不造成伤害);
4.受试者在试验期间有权随时退出。
纳粹医生卡尔·布兰特被判死刑
守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错误的再次发生,它规定参与者必须自愿参与,实验必须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损害参与者随时退出的权利。然后在五六十年代出现了更大的悲剧,即反应停止事件。
从1950年到1960年,欧洲、加拿大和拉丁美洲有成千上万的儿童出生时患有先天性发育不良。他们的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了沙利度胺(thalidomide);对300人进行了上市前研究,研究人员没有发现毒性作用;消费者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影响了美国国会。1962年,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即《凯伐尔-哈里斯修正案》,对新药的批准提出了更严格的安全和疗效要求。
与此同时,世界上发生了一件划时代的事件。
1964年,芬兰赫尔辛基宣布“生物医学研究最著名的国际管理标准”;规定了人体研究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提出了以下概念:
1.研究计划由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批准;
2.研究者应负责受试者的医疗保健;
3.书面知情同意。
但是在美国,仍然存在很多不当行为,比如美国科研不端案件。Willowbrook州立学校:智障儿童接种肝炎病毒疫苗(1957年);犹太慢性病医院:晚期病人接种活癌细胞疫苗(1963);塔斯基吉试验:阿拉巴马州的一群美国黑人多年来(1930-1970年)没有接受治疗就患上了梅毒。这迫使美国国会颁布了更严格的联邦法规:GCP。1977年,FDA发布了《联邦管理规范》,根据在美国进行的临床研究的管理规定,提出了“良好临床实践(GCP)”和“数据完整性”的概念。1978年,贝尔蒙特报告(美国国家委员会为保护参与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的人类受试者而制定的道德原则和指南)。1974年,美国国会任命了一个国家委员会来保护参与临床研究的受试者,并提出了审查临床研究的伦理原则:
1.自主。
2.有益性。
3.公平。
这是世界上对临床试验更系统、更严格的规范。随后,世卫组织于1993年在日内瓦发布了适用于世界范围的GCP 15项原则和世卫组织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涵盖范围广泛,包括:
1.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选择研究对象;
3.信息的保密性;
4.意外伤害赔偿;
5.道德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6.主办方和东道国的义务。
来自不同国家的150名代表审查了这份文件(包括卫生部长、科学家、医生、伦理学家、哲学家、律师等。),并对如何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临床研究提出建议。
为了促进临床试验结果的相互接受,1996年召开的国际人类用药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议具有以下意义:
1.临床试验规范的国际指导原则为欧盟、日本和美国的临床研究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以促进临床研究结果的相互接受;
2.考虑了不同组织和地区的现行标准,包括欧洲联盟、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北欧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
ICH & ampGCP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1.保护受试者;
2.测试的科学性;
3.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
中国于2017年6月正式加入ICH,标志着中国药品标准国际合作领域迈出重要一步。
回顾上个世纪人类研究的历史,我们知道科学家受到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以保证受试者的利益。世界首例转基因婴儿免疫艾滋病事件的真相尚未完全浮出水面,但这一科学研究应符合《赫尔辛基宣言》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希望公众首先了解这一热点事件背后的法律法规演变。
关于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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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伟,北京大学预防医学94级,从事新药研发近20年,是普瑞斯(上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如需了解参与最新国际新药临床试验的情况,请在微信官方账号中搜索“Puruis临床试验招募信息”。
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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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辛基宣言》是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的全称,它制定了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是包括人类受试者在内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局限性,也是第二份关于人体试验的国际文件,比《纽伦堡法典》更全面、具体、完善。
修正
《赫尔辛基宣言》在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会议(1964年6月,芬兰赫尔辛基)上获得通过,并在以下联合会议上得到修订:
1.世界医学协会第29届大会,日本东京,1975年10月
2.世界医学协会第35届大会,意大利威尼斯,1983年10月
3.世界医学协会第41届大会,香港,1989年9月
4.世界医学协会第48届大会,南非西萨默塞特,1996年10月
5.世界医学协会第52届大会,苏格兰爱丁堡,2000年10月
6.世界医学协会第53届大会,美国华盛顿,2002年
7.世界医学协会第55届大会,日本东京,2004年
8.世界医学协会第59届大会,韩国首尔,2008年10月
9.第64届世界医学协会大会,巴西福塔莱萨,2013年10月
前言
1.世界医学协会(WMA)制定的《赫尔辛基宣言》是关于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声明,包括对可识别的人体材料和数据的研究。应当完整地阅读《宣言》,每一段都应当适用,同时考虑到所有其他相关段落。
2.与世界医学协会的授权一致,该宣言主要针对医生。然而,世界医学协会鼓励参与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其他人员采用这些原则。
一般原则
3.世界医学协会日内瓦宣言用下面的话约束医生:“我的病人的健康是我的第一考虑。”《国际医学伦理标准》宣称:“医生在提供医疗保健时,应当从患者的最大利益出发。”
4.医生有责任促进和保护病人的健康,包括那些参与医学研究的人。医生的知识和良知,都应该奉献给实现这一责任的过程。
5.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研究必须包括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
6.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了解疾病的原因、发展和影响,并改进预防、诊断和治疗干预措施(方法、手术和治疗)。即使是目前最好的干预措施,我们也必须通过研究不断评估其安全性、有效性、效率、可及性和质量。
7.医学研究应遵循的伦理标准是促进和确保对所有人类受试者的尊重,并保护他们的健康和权利。
8.如果医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产生新知识,这一目的不能凌驾于受试者的权益之上。
9.参与医学研究的医生有责任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尊严、正义、自主、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受试者的责任必须由医生或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承担,而决不能由受试者自己承担,即使他们承诺同意。
10.在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时,医生必须考虑国家伦理、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的国际规范和标准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在国内或国际伦理、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规范和标准中,不得删减或删除本宣言中规定的任何主体保护条款。
11、医学研究应在尽量减少环境损害的情况下进行。
12.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由具有适当道德和科学训练的合格人员进行。对病人或健康志愿者的研究需要由合格的医生或保健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13.应为那些在医学研究中没有充分代表的人提供适当的机会,以便他们能够参与研究。
14.当医生将医学研究与临床治疗相结合时,只能让其作为研究对象的患者参与那些在潜在的预防、诊断或治疗价值方面是公平的,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参与研究不会对患者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研究。
15.要保证受伤主体得到适当的补偿和治疗。
风险、负担和利益
16、在医疗实践和医学研究中,绝大多数干预措施都有风险,并可能造成负担。只有当研究目的的重要性高于受试者的风险和负担时,才能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
17.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项目必须仔细评估研究给个人和群体带来的可预见的风险和负担,并比较研究给他们或其他受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带来的可预见的利益。我们必须考虑如何最小化风险。研究人员必须持续监控、评估和记录风险。
18.只有在确认研究相关风险已经得到充分评估和令人满意的管理时,医生才能参与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当发现研究的风险大于潜在的益处,或者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研究取得了确定的结果时,医生必须评估是否立即继续、修改或结束研究。
弱势群体和个人
19、一些群体和个人特别脆弱,更容易受到胁迫或额外伤害。
所有弱势群体和个人都需要特殊保护
20.只有当涉及弱势群体的医学研究是出于弱势群体的健康需求或健康工作需求,并且不能在非弱势群体中进行时,涉及弱势群体的医学研究才是合理的。此外,我们应该确保这些人从研究结果中受益,包括知识、实践和干预。
科学要求和研究计划
21.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这些原则应基于对科学文献、其他相关信息、充分的实验和适当的动物研究信息的充分理解。实验动物的福利应该得到尊重。
22.每个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项目的设计和操作都必须在研究计划中明确描述。研究计划应包括与计划有关的伦理考虑的表述,并应表明本宣言中的原则是如何体现的。研究计划应包括相关的资金来源、赞助者、附属机构、潜在的利益冲突、受试者的诱导以及参与研究造成的伤害的治疗和/或赔偿条款。在临床试验中,研究计划还必须描述试验后如何进行适当的安排。
研究伦理委员会
23.在研究开始之前,研究计划必须提交给相关的研究伦理委员会进行审议、评估、指导和批准。该委员会必须透明运作,独立于研究人员、资助者和任何其他不正当影响,并具备正式资格。委员会必须考虑到开展研究项目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适用的国际规范和标准,但不得删减或删除本《宣言》中为受试者制定的保护条款。委员会必须有权监督研究,研究人员必须向其提供监督信息,特别是关于严重不良事件的信息。未经委员会审定,不得修改研究方案。研究结束后,研究人员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包括研究结果和结论的摘要。
隐私和保密
24.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并对个人信息保密。
知情同意
25.作为受试者参与医学研究的个人必须是自愿的。虽然与家庭成员或社区领袖讨论可能是适当的,但除非一个有知情同意能力的人自由表示同意,否则他/她不能被招募到研究项目中。
26、在医学研究中涉及人类受试者时,每个潜在受试者必须获得足够的信息,包括研究目的、方法、资金来源、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人员的组织隶属关系、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研究可能引起的不适以及其他与研究相关的信息。受试者必须被告知,他们有权拒绝参与研究,并有权在任何时候撤回其退出研究的同意,而不受报复。应特别注意提供受试者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提供信息的方法。在确保受试者了解相关信息后,医生或其他合适的合格人员应尽量获得受试者自由表达的知情同意,最好是书面形式。如果不能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非书面同意必须由证人正式记录和见证。
医学研究中的所有受试者必须能够选择获得有关研究预期结果的信息
27.如果潜在受试者依赖于医生,或者可能被迫同意,医生在试图获得他们的知情同意以参与研究项目时必须特别小心。在这种情况下,知情同意必须由合适、合格和完全独立的人获得。
28、如果潜在受试者不具备知情同意的能力,医生必须设法获得其法定代表人的知情同意。这些不具备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试者一定不能纳入对其无益的研究,除非研究的目的是促进受试者所代表的人群的健康,并且研究不能被具备知情同意能力的人所替代,研究只能使受试者承担最小的风险和负担。
29.当被认为不能知情同意的潜在受试者可以表达是否参与研究的决定时,除了寻求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之外,医生还必须咨询受试者自己的表达。应尊重受试者的反对意见。
30.当研究涉及身体上或精神上不具备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试者(如无意识患者)时,只有阻碍知情同意的身体或精神状况是研究目标人群的必要特征,才能进行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必须设法获得法定代表人的知情同意。如果没有这样的代理人,研究不能拖延,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研究仍然可以进行,前提是研究方案中已经描述了参与者未能给予知情同意的具体原因,并且研究已经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即便如此,仍应尽快从受试者或其法律代表处获得继续参与研究的同意。
31.医生必须充分告知患者医疗保健中与研究项目相关的部分。患者拒绝参与研究或退出研究的决定不得妨碍患者与医生之间的关系。
32.对于使用可识别人体材料或数据的医学研究,医生通常必须设法获得收集、分析、存储和/或重用这些材料或数据的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很难或不可能获得同意,或者获得同意可能威胁研究的有效性。在这些情况下,研究只能在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进行。
安慰剂使用
33.新干预措施的益处、风险、负担和有效性必须与已证明的最佳干预措施进行比较,以下情况除外:
在缺乏经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的情况下,在研究中使用安慰剂或干预处理是可以接受的;或者
有强有力的、科学的和合理的方法学理由认为,有必要使用任何不如现有最佳干预有效的干预,或使用安慰剂,或干预处理来确定干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此外,接受任何不如现有最佳干预有效的干预,或使用安慰剂或没有干预处理的患者不会遭受额外的、严重的或不可逆的伤害,因为他们不接受经证实的最佳干预。
这个选择要特别注意,一定要极其谨慎,避免滥用。
测试后规定
34.在临床试验启动之前,主办方、研究者和东道国政府应制定试验后规定,以照顾所有参与试验但仍需要获得试验中确定的有益干预的受试者。该信息必须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披露。
研究成果的登记、出版和发布
35.每一项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都必须在招募第一个受试者之前在一个公开的数据库中注册。
36.研究者、作者、赞助者、编辑和出版者都有出版和发表研究成果的伦理义务。研究人员有责任披露其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结果,并对其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他们的报告应该遵循广泛接受的道德准则。负面和不确定的结果必须与正面结果一起公布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布。资金来源、机构隶属关系和利益冲突必须在出版物中公布。不符合本《宣言》原则的研究不得接受出版。
临床实践中未记录的干预
37.在治疗单个患者时,如果不存在经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或其他已知的干预措施无效,医生可以在获得专家意见和患者或其法律代表的知情同意后使用未被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前提是根据医生的判断,这些干预措施有望挽救生命、重建健康或减轻疼痛。那么,这种干预应该作为研究对象,并设计来评估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无论如何,新的信息必须记录下来,并在适当的时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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