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上的一些法律平台上看了一些与拆迁相关的文章,发现很多文章中的法律规定其实都是采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在此提醒大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拆迁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又称第590号令
在这里,大家可能会说,我们是农村拆迁,集体土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我们适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不予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所有者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征地结束时没有安置补偿或补偿不足,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当事人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要求补偿。
遭遇非法拆迁维权:
一、明确被告,查明主要责任人,履行义务。这种措施虽然不一定有直接效果,但可以拖延案件的时间,为原告争取有利的时间。
第二,找出征收方的法律缺陷,从缺陷入手。信息披露申请或者复议期限届满的,应当提起诉讼。
三、关于赔偿的具体问题,先申请信息公开,再直接提起法律诉讼。其中,需要明确法律依据和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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