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 .规范性参考文件
欧盟化妆品法规,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前的修订版(化妆品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指令,76/768/EEC,以及截至2011年12月21日的修正案
2005年11月).
3定义
化妆品是指涂抹在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头发、指甲、嘴唇等)的日用化工产品。)通过搓揉、喷雾或其他类似方法,达到清洁、消除异味、护肤、美容、修饰的目的。
4化妆品卫生要求
4.1一般要求
在正常、合理和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2原材料要求
4.2.1禁止使用表2(1)所列物质作为化妆品成分。
4.2.2禁止使用表2(2)所列物质作为化妆品成分。
4.2.3表3所列物质用作化妆品成分的,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包括使用范围、最大允许浓度、其他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明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2.4化妆品中使用的防腐剂必须是表4所列的物质,并且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包括最大允许浓度、使用范围和限制,以及标签上必须标明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2.5化妆品中使用的防晒剂必须是表5所列的物质,并且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包括最大允许浓度、使用条件和标签上必须标明的注意事项。
4.2.6化妆品中使用的着色剂必须是表6所列的物质,并且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包括允许的使用范围、其他限制和要求。
4.2.7化妆品中使用的染发剂必须是表7所列的物质,并且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包括最大允许浓度、其他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明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3最终产品要求
化妆品中使用的原料必须满足上述4.2中的原料要求。
化妆品必须安全使用,对使用部位无明显刺激和损伤,无传染性。
4.3.1化妆品的微生物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1眼部化妆品、嘴唇等粘膜化妆品以及婴幼儿化妆品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
500 cfu/ml或500 cfu/g。
4.3.1.2其他化妆品的菌落总数不应超过1000个/毫升或1000个/克
在4.3.1.3,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能在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检测到。
4.3.1.4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的总数不应超过100cfu/ml或100cfu/g
5化妆品包装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接触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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