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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舆论喧嚣,沸沸扬扬,但当下我们仍需静下心来,从宪法出发,去寻求”独立司法权“的根源……

  1月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北京谈及全国各级法院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掌握的几项内容: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此言一出,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喧嚣,沸沸扬扬,纷纷称“没有司法独立,哪有司法公正”。作者看来,周强院长的意思,被过度解读了或误读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最根本的不同,是产生这些制度的土壤不同。

  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国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以上可见,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即政权和制度,是不可动摇的宪法根本。宪法也规定了各政党应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说明党大还是法大不必进行讨论。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因此,在现有宪法框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可能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可能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同等高低、并驾齐驱。

  但是美国的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立行使,无分高低,甚至“最高法院在美国人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这与我国的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地位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是完全不同的,这便是中国法治与美国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制度的相异的根源。

  江平先生指出,有司法独立,才有司法公正。作者认为,江平先生所指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而不是西方国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西方的“司法独立”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权、独立检察权,有重合的内容,即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

  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产生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冲突。司法权必须遵循党所制定的总的政策路线,维护国家稳定和安全,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具体案件上,法官、检察官必须享有独立司法权,免受为了自身利益服务的或寻求不正当实体结果的,却打着党委或人大幌子的官员或其他机关、团体的非法干预。

  回到主题上来,很多言必称“司法独立”的人,其实是利用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说辞,其目的是为了不断输入西方的司法观念,贬损中国的政治制度,周强院长的表态,不过是重申宪法的精神而已。

  舆论喧嚣,也反映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焦虑和期盼,人们最大的恐惧,是来自于一些官员或机关为一己之私干预司法破坏司法公正。

  这个问题,作为执政党十分清楚,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使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充分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治,无辜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保着司法机关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只有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真正实现司法为民,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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