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起诉“莫迈”,理由是“莫迈”非法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姓名、职业、学历。4月26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定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00万元以上。
“脉搏”捕捉新浪微博上的信息
“脉脉”是一款以“连接人”为卖点的社交软件。它通过梳理用户通讯录或其他关系网络中的好友,帮助用户与好友的社交圈建立联系,实现社交关系从“第一联系人”向“第二联系人”的扩展。此前,“脉脉”曾与新浪微博合作,为用户提供通过微博账户登录“脉脉”的服务。争议的关键在于,一旦你通过微博登录,“脉动”就会捕捉到用户微博账号的职业和教育背景信息,并在注册账号时与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内容建立关联,最终展现给外界。与“脉脉”合作终止后,新浪微博起诉法院,称“脉脉”非法获取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将“抓站”带入公众视野。所谓“抓站”,就是通过技术手段,规避他人对用户、内容等数据的保护和利用的限制,以获取正常手段无法获取的信息的行为。“抓站”往往被用来获取用户群体信息、拦截客户渠道、掠夺内容资源,构成了对他人经营利润和商业前景的非法侵蚀。
法院一审判决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抓站”行为给予了否定的法律评价,但该判决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判决两家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商业纠纷,也不在于单纯促进网络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而在于再次唤起人们对互联网背景下公民信息利益保护的关注。
公民信息从隐私转向个人身份
从时不时接到的销售电话,到精准投放在网站上的定向广告,再到层出不穷的各种诈骗,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个人信息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可以吸引资本,创造利润。因此,运营商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带来了新的理念,甚至出现了无视权利和野蛮增长的混乱局面。为了解决个人信息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2009年刑法第七修正案引入了销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新罪名,试图切断以销售和窃取个人信息为中心的非法利益链条。然而,由于商业活动越来越依赖于充足、完整的用户信息储备和深度、多样化的市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的使用仍时有发生。
此外,虽然个人信息的价值已经得到各行各业的充分认可,但由于其领域的快速发展,很难在法律上定义一个GAI完善的概念来完全涵盖需要保护的各种信息。尽管如此,经过长期的探索,法律理论和实践已经达成共识,公民的信息关系到个人的尊严和隐私,公民对其信息享有个人利益,并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控制。因此,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不断扩大,呈现出从隐私到个人身份识别的转变趋势,即所有能够用于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公民的自然条件、健康信息、身份证号码、生活经历、联系方式等。,即使由公民自己披露,也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适当保护。比如海淀区法院审结的首例“被遗忘权”案,公民起诉搜索引擎破坏与自己工作信息相关的链接,就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生动体现。
新浪微博也有放纵
本案中,“脉脉”私自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违反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点应该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判决到此为止,只解决了一个经营者之间的商业纠纷,其规范意义有限。但除了“激情”行为外,法院进一步指出,新浪微博“在发现“激情”软件非法抢注使用微博的用户信息时,纵容不正当竞争以换取他人利益”,认定新浪微博作为互联网的开放平台,在保护用户信息方面也存在不足。可见,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一些IT人士对“互联网企业应避免形成第三方依赖”的解读,还在于即使用户接受互联网服务,自然形成个人信息的集合,互联网企业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该信息,不得以侵害用户利益的方式使用或非法转让给他人,不得协助或纵容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互联网企业的重要资本,但个人信息与用户的人格权益密切相关。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以尊重用户个性为基础。因此,互联网企业获取个人信息的唯一目的应该是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并遵循用户的主动上传,在充分告知使用目的和方法后,获得用户的许可。此外,对用户个人信息利益的尊重也体现在企业应该为个人用户提供控制其信息的途径,即使该信息之前已经公开,包括隐藏或删除其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以及为其他用户使用其个人信息提供适当的投诉渠道。
在新浪微博诉“Pulse”一案中,法院针对“Pulse”作出了三个判决:第一,“Pulse”没有充分告知用户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的要求和后果,一旦上传手机通讯录,“Pulse”用户无权选择关闭非“Pulse”用户的信息显示模式;二是“脉”不尊重新浪微博用户自主披露个人职业、学历等信息的意愿;第三,“脉动”并没有给相关用户提供一级和二级联系人之间共同好友显示状态的选择,让那些不想出现在相关网络中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关联。
扩展阅读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需要立法指导
虽然各行各业都达成了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的共识,但由于法律规范不足,在内容、范围和方法上仍存在分歧。在主要法律层面,除前述《刑法修正案七》外,只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保护个人信息”,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因效力水平模糊、适用范围有限而尴尬。法律规则的缺失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得不诉诸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规则,这就导致了判决标准不同的风险,也导致了司法界对“规避到一般条款”的司法倾向的批评,更不利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个人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判决给予了指导。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到制定机关的限制,仍然没有脱离侵权责任的经典模式,即权利人需要证明损害。但这些案件,包括新浪微博诉“脉搏”案,大多难以证明单个用户的直接损害,客观上构成维权障碍。因此,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和利用仍有赖于未来建立完整的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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