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有媒体报道,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决定免去李慧林郑州铁路局副局长职务,同意免去郑州铁路局党委委员职务。
河南商报记者获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慧林受贿案一审判决,其侄女接受了中铁七局相关负责人购买的一套北京房产。李慧林被判处4年监禁,罚款40万元。
接受贿赂
这房子是侄女的
中铁七局原总经理刘坦言,为了感谢时任郑州铁路局总工程师的对中铁七局项目的关照和与他保持的良好关系,希望他今后继续关照该项目。2008年,中铁七局投资在北京为李慧林购买了一处房产。
但是,该房产并没有直接归属于名下,而是被其侄女谭所收。
当时提供了谭的手机号码,刘安排赵联系谭看房并签订购房合同。
后来,在购买房地产做得很好之后,刘向介绍了情况,表示了感谢。
(指罪犯)自愿向警方自首
交回房产证等购房手续
并自愿投降
谭表示,已提出退房,但并未坚持,也就默认了。谭于2010年3月以每月4000元的租金将该房屋出租,2012年5月收回,2013年4月入住。
2015年8月初,李慧林要求他归还房产证等购房手续。
2015年8月10日,李慧林自首。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被逮捕。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李慧林受贿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自2006年以来,李慧林利用其担任郑州铁路局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建设的职务,多次接受中铁七局的要求,接手中铁七局承担的工程。
2008年10月,在的默许下,其在北京工作的外甥女谭某接收了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路1号院7号楼2704室一套价值为人民币2,924,478元的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以谭的名义落户。
审理案件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这不是故意的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
李慧林和他的辩护人不反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贿赂事实和指控。但辩护人也提出了辩护意见:没有直接收受房屋贿赂,而是在行贿人的故意安排下,由谭代为收受。客观上他有很强的被动接受行为,主观上采取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李慧林投案自首,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慧林非法收受中铁七局送出的财物,主观上是已知的。在看房和签订购房合同时,谭对和默许了;签订购房合同后,刘告诉,表示感谢,并实际控制该房产6年多。
法院认为,虽然李慧林接受不动产的行为是被动的,但他接受贿赂的决心是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所以辩护人认为李慧林是主观上的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他的辩护人提出了李慧林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被绳之以法后积极返还赃物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
判断
被判4年监禁
并罚款40万元
最后,法院认为李慧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起诉书指控他犯罪。犯罪后,李慧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并且认罪,真心悔罪,积极返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慧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查获此案的被告李慧林在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路1号院7号楼27层2704室收到一套财物,被没收并上缴国库;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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