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辆出了事故的法拉利,让4S店“以退为进”。
还记得重庆男人买法拉利是车祸的新闻吗?重庆首例汽车消费索赔诉讼,索赔1000多万元,历时一年半多。12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退一赔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昨天,龚先生收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
回顾
360万法拉利是一辆事故车
三年前,住在江北区的龚先生花了360万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跑车。开了一年多,发现这辆车在杭州发生了严重车祸,保险理赔金额达到40万。
龚先生认为,4S店没有告知该车这是一辆事故车的事实侵犯了他的知情权。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龚先生向渝北区法院起诉店,要求一退三赔,索赔人民币1440万元。
渝北区法院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没有采纳龚先生“一退三”的主张,而是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即适用2013年8月14日的法律,即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被告以一退一,判令向原告支付购车款及赔偿金共计720万元。
呼吁
4S商店声称不是真正的卖家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处罚。
4S商店表示,它没有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主要地位,也没有收购二手车,因此它不是车主,不能参与交易。根据4S商店的说法,只有4S商店的法人才能处理它的旧车,所以4S商店不是法拉利的真正卖家。但根据本案涉及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的内容,法院明确提到车主是该公司法人石某。龚先生还说,如果他知道这辆车是私人出售的,而不是4S的商店,他就不会买。法院最终在二审中裁定,车辆的实际卖方是一家4S商店。
本案二审的另外两个重点是: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认定龚先生与门店消费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正确;然而,当4S商店知道或应该知道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并对其进行修理时,它没有如实告知其行为构成欺诈。
最后判决
维持原判,退一赔一
综上所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一退一赔”的判决并不不当。因此,4S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此外,二审判决法院受理费10.82万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总费用11.32万元由4S店自行承担。
■律师声明
龚先生的律师陈野表示,合同是相对的,只有对方承担责任。合同法属于债权法,所有权属于物权法。因此,4S店是否为车主并不是双方合同成立的前提,也不能改变双方的主体身份。“换句话说,即使4S商店不是这辆车的车主,它仍然是这辆车的卖家。”
陈晔律师还表示,从选车、订车、付款、售后质量保证等整个业务来看,店是在履行卖方的合同责任,并未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说明与龚先生的委托代理关系。
“龚先生只知道这家4S店,不知道这家法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卖的话是不会买的。”陈野表示,是否存在匿名代理关系,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决策。特别是对于买车这种大众消费,匿名代理的关系不适用。
■链接
那些“退一赔三”的案例
2014年3月15日,我国实施了新的消费者法: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损失赔偿,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成本的三倍,俗称“一退三赔”。
2015年3月底,温州人黄先生以104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路虎揽胜,发现在车还没卖出去之前就已经更换了变速箱。同年8月10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店赔偿黄先生购房款314.4万元。
2015年1月,重庆的张先生花了18万买了一辆新车,却买了一辆二手车。10月,渝中区法院裁定,4S店将“退一赔三”,即该男子可能被退还18万元,然后支付55万元。截至发稿时,该案二审判决仍维持原判。本报记者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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