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和财政部总参谋部
关于退役士兵转移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财政局,军区、军兵种司令部,总参谋部管理与保障部,总政治部、总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培训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军队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有序推进。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及时澄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保证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确保有岗有保;着眼于公开、公平、公正,制定并公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体现对长期服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役士兵的优待,确保所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并选择由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二、关于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复学。已复工、复职、返校的退役士兵在安置地享受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当地安置部门不再出具介绍信安排工作。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贴。
三、关于当地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定向招收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招收的退役士兵,因竞争上岗,按自谋职业处理。退役时,部队将发放一次性退休金。其中,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送(送达)到原征集地安置部门且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本人将享受原征集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档案不转(交)到原征集地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确定自谋职业的相关待遇,不再享受原征集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
四、关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金融机构录用,是否返还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贴。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返还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贴。
5.个体退役士兵医疗保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士兵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工龄视同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地区,退役士兵现役年限视同保险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退役士兵,在当地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其退役医疗保险费由士兵退役时所在部队缴纳。退伍军人退休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办理。
六、关于符合整体退休条件的退休士官。2009年,经中央军委批准,建立了士官有条件脱产退休制度,规定士官在同级服役期间,因人员编制限制、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服役的,每年可以退出现役。部队要严格控制符合全额退休条件的士官,将其纳入年度退休计划,并下达统一的退休令。当地安置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对其实际服务年限、立功表现和奖励情况实施相应的处理。
七、关于退出现役和随时安置待遇的情况。试用期满拒不改正错误,未被开除军籍刑事处罚,或者服刑期满(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前)不宜继续服现役,计划犯罪的军人, 自杀或从事其他破坏性活动,如果留在队内确实有危险,可根据有关规定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对于此类人员,部队应严格掌握条件,并书面告知当地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以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军人,退伍时不办理退役手续,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军人的相关待遇。
八、关于退役士兵档案的移交和审查。军人退役时,部队应按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军人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地方安置部门在审核档案时,应将《应征公民政治考试表》(1990年3月前应征公民登记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审批表》、《士兵登记表》、《士官选拔登记表》、《退出现役的同级士兵退役登记表》作为确定退役士兵身份的必要材料。退役士兵档案在服役期间缺少其他材料的,当地安置部门应加强与相关军事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不宜直接将退役士兵档案返还相关军事单位),相关军事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与安置待遇有关的材料审批,如立功奖励、伤残评定、搬迁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申请搬迁的退役士兵,本人或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可以提供复印件(本人签字并承诺保证真实性),户口本一般为原件(如果是集体户口,复印件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当地安置部门在审核时需要核实居民身份证等原始材料的,可以要求安置对象提供相关原件。审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批准其搬迁申请,并将情况告知相关单位。有关军事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伪造者,并根据实际情况移交。
十、关于计算退役士兵“现役年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役军人的服役年限,从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军队发布退役命令之日止。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判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之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现役年限。
十一、关于“重大家庭变动”的定义和认证要求。重大家庭变动是指父母及其他主要家庭成员在服兵役期间因死亡、受伤、患病、残疾等原因造成家庭严重经济困难。我成为家庭中唯一的劳动力,除非回去,否则无法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军人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申请提前退出现役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安置部门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证明;士兵本人应向部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关于“因战致残”的认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战致残的情形包括:在对敌作战中受伤致残;在执行职务时被敌人或者罪犯伤害致残,或者被敌人抓获、逮捕后遭受酷刑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任务、处理突发事件而致残的;因军事演习、战备飞行、空下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飞任务和参与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而致残;因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国际维持和平任务致残的。
十三、关于认定“战时三等功”。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接到作战任务或者突然遭到敌人袭击的时候。部队在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理突发暴力事件时,应以战时为理论。在上述情况下,获得的三等功应认定为“战时三等功”。
十四、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休后能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2011年11月1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但达到中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退出现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可以根据政策选择安排工作或者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选择自谋职业安置。
十五、已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能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实施后退出现役、服役期间致残且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可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根据政策选择安排工作或由政府安排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对服役期间因工致残,经评定伤残等级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十六、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批准退役的初级士官。2011年11月1日前已批准退役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的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初级士官不再批准退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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