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件:2018年5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稿》,对存托凭证的性质界定、发行与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存管与托管、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提出了规定。CDR标准已经开始出现,其定价和订阅规则尚未明确。
存托凭证发行监管要点:发行新增基本证券存托凭证的承销机构必须是证券公司。(一)发行公司除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成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附加条件,且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化。(2)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等公开文件应充分、明确披露公司投票权差异、VIE结构(协议控制结构)等特殊信息。同时,境内披露文件应使用简体中文,境内外信息披露应同步一致。如有不一致,以国内简体中文文件为准。(3)新增基本证券和股票基本证券均可发行存托凭证。为新增基本证券发行存管凭证的,承销机构必须是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为非新增基本证券发行存管凭证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证券公司不需要承销的,可以选择其他机构承销。
三类机构可以提供存管功能。与ADR(美国存托凭证)以商业银行为存管机构不同,《管理办法意见草案》提出三类机构可以作为CDR的存管机构,并提供存管功能,包括:(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二)符合要求并经银监会和证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三)符合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规范要点:根据相关规定,CDR可以采用做市商交易。(1)ADR(美国存托凭证)类似股票的公开交易方式,主要是竞价方式。除招标方式外,《管理办法意见稿》提出,CDR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做市商交易方式。(二)存托凭证发行公司的重要股东可以在其境内减持存托凭证,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三)发行公司不能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重组上市。
公募基金投资可以投资CDR。(1)《管理办法》草案使CDR更接近境内上市股票的性质,公募基金可以投资CDR。根据《管理办法》意见稿,如果基金合同明确规定基金可以投资在中国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投资存托凭证。没有明确约定的,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2)存托协议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维护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方面发挥主要作用。此外,存托凭证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单独表决程序决定存托凭证终止上市、更换存托机构、修改存托协议等事项。
风险预警:宏观经济风险和政策执行不尽如人意
一个
存托凭证发行规范要点
存托凭证(CDR)是指由存托机构发行并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以境外证券为基础的证券,代表境外基础证券的权益。2018年5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稿》,对存托凭证的性质、发行与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存管与托管、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界定。CDR标准开始出现,但其定价和订阅规则尚不明确。
1.1.发行公司依法设立并经营三年以上
《管理办法》意见稿要求发行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良好、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同时,管理办法意见稿对发行公司提出了附加要求,包括: (一)需要符合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要求,主要资产无重大权属争议;(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变动;(三)境外基本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未发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2.信息披露:需要充分、清晰地披露公司的表决权差异、VIE结构等特殊信息
发行公司应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存管协议、托管协议等必要文件。
在信息披露方面,(1)招股说明书应充分披露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与国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重要区别,以及这些区别对国内发行、上市和投资者保护的影响;(2)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等公开文件应充分、明确披露表决权差异、VIE结构(协议控制结构)等特殊信息;(三)持有或间接持有发行公司通过持有境内存托凭证发行的股份5%以上的投资者,属于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此外,境内外披露信息必须同步一致,境内披露文件应使用简体中文。境内外披露内容如有不一致,以简体中文文件为准。
1.3.新增基本证券和现有基本证券均可发行存托凭证,但承销机构可以不同
新增基础证券和现有基础证券均可发行存托凭证,但承销机构的选择存在差异。根据《管理办法》意见稿,存托凭证发行新增基本证券的,承销机构必须是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但存托凭证发行非新增基本证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证券公司不需要承销的,可以由其他规定的机构承销。
此外,存托凭证在我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需要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存托凭证的,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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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规范要点
2.1.三种类型的机构可以提供存款功能
与ADR(美国存托凭证)以商业银行为存管机构不同,《管理办法意见草案》提出三类机构可以作为CDR的存管机构,并提供存管功能,包括:(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二)符合要求并经银监会和证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三)符合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了存管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签订存管协议,协助存管凭证的发行和上市;(二)基本证券财产托管(托管机构负责,可以是存管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存管机构的境外受托金融机构);(3)设立并维持存托凭证持有人登记册;(四)存托凭证的发行和注销;(五)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表决权,并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支付股息。
2.2.存托凭证的交易方式、减持和重组规范
ADR(美国存托凭证)是类似股票的公开交易方式,主要是竞价交易。除招标投标外,管理办法草案还提出,CDR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做市商交易。在交易监管方面,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存托凭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根据情况限制有重大交易的证券账户的交易。
存托凭证发行公司的重要股东可以减持境内存托凭证,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减持的规定。《管理办法》草案也对重组进行了规定,发行公司不能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重组上市。
三
公共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要求
3.1.公共基金可以投资cdr
《管理办法》草案使CDR更接近境内上市股票的性质,公募基金可以投资CDR。根据《管理办法》意见稿,如果基金合同明确规定基金可以投资在中国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投资存托凭证。没有明确约定的,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此外,投资比例、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应按照在中国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2.投资者保护要点
除了通过存托协议维护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外,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包括:(1)可以以最小的交易份额购买存托凭证,依法行使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二)可以接受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委托,或者通过公开征集权利的方式代表其行使各种权利;(3)支持存托凭证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
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单独表决程序决定存托凭证终止上市、更换存托机构、修改存托协议等事项。发行公司应主持单独投票程序。参加表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所持存托凭证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的,可以进行下列事项: (一)决定自愿终止存托凭证上市;(2)积极更换存管机制;(三)修改对持有人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存托协议、章程及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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