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网消息:记者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网上无理由退货七天暂行办法》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对无理由退货七天的适用情况以及如何确定退货是否完好做出了新规定。
根据《办法》,消费者日常消费需要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有权退货,无需说明理由。同时规定了无理由退货不适用的“四加一”情况,即:1。消费者定制的商品。2.新鲜易腐的商品。3.网上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电脑软件等数码产品。4.投递的报纸或期刊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办法》根据商品性质,补充了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无理由七日内不能退货的以下三类商品:1。开箱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或容易导致货物质量变化的货物;2.一旦激活或试用,商品价值大大降低;3.在销售时被宣布接近保质期或有缺陷的货物。
此外,《办法》将商品的“完整性”定义为:商品能够保持其原有的质量和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和商标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检验需要开启商品包装或者进行合理调试确认商品质量和功能不会影响商品的完整性。
同时,《办法》规定,超出检查确认货物质量和功能的需要使用货物,造成货物价值大幅贬值的,视为货物残缺。《办法》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型商品的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美”的判断标准:1 .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计划生育用品的必要一次性密封包装破损的;2.擅自维修、改装电子电器,损坏或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贴纸、机器序列号等。·带有难以恢复到原始状态的外观使用痕迹,或激活、授权信息和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保留等数据使用痕迹;3.服装、鞋、帽、包、玩具、家纺、家居用品的商标被采摘、切割,商品被污染、损坏。
此外,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不合理退货规则及相关支持系统,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完整阅读并保存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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