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江西省卫健委发布《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标志着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由原来的行政审批制转变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备案制。
《办法》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条件,对部门设置、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信息申报条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能力提出了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具体要求。
《办法》完善了备案程序,明确了省卫健委行政服务中心为备案受理机构,明确了首次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和注销备案的工作程序。为做好行政许可与备案制度的过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经原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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