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联系劳动者,但比以前更进一步,并通过报纸的方式通知劳动者。昨天镇海某企业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败诉。
李先生,50岁,江西人,2007年在镇海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
2009年1月,李先生在工作中摔断了脚,经鉴定为工伤,9级伤残。同年11月1日,双方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
经工伤协商,李先生于2010年11月与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其伤残补助金5万余元。由于李先生已被医院确诊,不排除以后会有工伤复发的可能。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公司继续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李先生被视为事假,不享受任何待遇。两年内发现李先生工伤复发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2012年11月14日,镇海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李先生旧伤复发。手术后,李先生于2013年5月9日因工伤被认定为七级伤残。
2013年6月21日,公司在报纸上发布通知,要求李先生在6月24日前返回工作岗位。2013年7月1日,公司向李先生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他未按要求上班。
李先生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后,向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对单位的报告有很大意见,通知他回去工作。“我工伤后经常去公司收生活费,6月24日去公司。公司根本没让我去上班。”
“我也经常打电话给公司的经理,要求工伤赔偿。每次去收钱都需要经理通知公司财务才能拿到。所以,公司有我的联系方式。为什么我要举报这个我根本看不到?形式通知?”
镇海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借条,李先生于2013年2月4日、3月25日、4月22日、6月21日签署确认了借条,表明李先生这几天一直在公司,公司必须通知李先生完全恢复工作才能直接通知李先生,但李先生难以获得信息,确实不合适。
本来雇主在没有办法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的方式完成服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有效的服务。但是,用人单位在能够直接告知劳动者的同时滥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权利,做出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决定,将承担违法的法律风险。因此,镇海法院认定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处公司支付李先生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以上。
东南商报记者胡山通讯员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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