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规划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补充通知》,对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相关配套费的征收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通知》规定,此类项目按首次申请时的标准收取配套费,已缴纳的配套费按新增面积计算(面积指文件的单体建筑面积,不按整个小区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具有时效性的市政府的优惠政策不符合市政府推进城市建设的精神,因为优惠政策期内还没有开工建设。重新办理许可证时已过有效期的,优惠政策不执行;关于“三江源”沿线附加配套费问题,如果第一次发证时没有出台政策,重新发证时不会追加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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