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新婚少妇陈骁申请物流公司仓库主管职位。当时她和物流公司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进入公司不到半个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通知陈骁,她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并说给她两周左右的时间,等她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会终止与陈骁的劳动关系。但不到两周之后,陈骁发现自己怀孕了。从医院拿到化验单后,陈骁去找公司经理,说她怀孕了。根据法律,怀孕期间的员工不能被解雇。公司经理说公司解雇陈骁不是因为他怀孕了,而是因为他不适合现在的工作,所以他可能会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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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陈骁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由于物流公司员工的招聘程序非常完整,员工试用期的考试内容非常详细,考试内容证明陈骁不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最后,仲裁机构裁定陈骁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
律师陈述: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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