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1日,马占魁等5人用卡车将甘肃开采的50多公斤黄金运往西藏,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黄金卖给银行,收入382万元,以罚款处罚的名义上交财政部门。
在随后的19年里,马占魁等人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还款。他们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黄金来源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缴获的黄金属于他们的合法财产,应依法归还。
今年8月2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当时查获黄金的公安机关不得不向马占魁等5人支付1100万元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支付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销售价格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1100万元的赔偿金,按照决定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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