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秘书工作》2017年第6期“杜先生的邮箱”一栏中,在回答名为“信差”的读者的“抄”与“抄”的区别时,杜先生提出:“‘抄’就是向上级机关送副本,‘抄’就是向与事情有关的部门送副本。”
很多人也持有和杜老师一样的理解:如果文件需要上级部门理解和掌握,就要在版本中标注“抄报”;如果文件需要本级或下级机关理解,应以“CC”的形式标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公文抄送(Document cc)是指将公文同时发送给与公文相关的需要了解或遵守的单位。抄送单位是文件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采用两种形式同时发送。公文结构第八条只规定了“抄送(代理)”:“公文一般由标题、文号、发文机关、密级、紧急程度、主要代理机构、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代理机构、备注等组成。”但其具体操作规范分别规定了“抄报”和“抄送”。例如,第8条第6项:“请求一般只由一个主要发送机构撰写。如需同时发送给其他机构,应以复印件形式发送。”第十五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权请示。因特殊情况,需要跨级时,应抄送通过的机关。”第十六条第二句:“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要求不要直接发送给领导本人,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统一规定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的公文应当抄送。此后,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共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不再有“副本”二字——也
现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发布)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文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等组成。标记、发行编号、发行人、标题、主要发行机构、文本、附件说明、发行机构签名、书写日期、印章、注释、附件和.....(八)主要交付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通称。.....(16)向当局提交副本。除主送机关外,其他需要执行或者知道公文内容的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
所以,公文中不应该出现“抄”字,而应该只用“抄”。如果被复制人同时拥有上级和下级权限,分数会分两行列出。
cc的范围要适当确定。应抄送的情况:(1)向上级机关行文时,除主送机关外,其他需要知道公文的上级机关和同级机构应列为抄送机关;(二)双重领导的机关,必要时应当抄送上一级机关;(三)对下级机关的重要公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4)上级机关在向双重领导下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当抄送其他上级机关;(五)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需要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6)上级机关越级上报下级机关时,可以抄送接收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不宜复制的情形: (一)上书,不复制给下级;(2)对下级机关的一般书面意见无需抄送上级机关;(3)接受复制的公文的机关不必复制或转移给其他机关;(4)所有与文件处理无关的单位不得复印。
1.《抄送抄报 编读往来 | 公文已无“抄报”之说》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抄送抄报 编读往来 | 公文已无“抄报”之说》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shehui/1598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