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在实践中,很多人的不还股和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在大多数情况下,原本是股权转让的行为在协议中表现为退股。这个协议叫退股,实际上是股权转让,有什么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本协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签订本协议的主体是哪一方,下面笔者将具体谈谈相关法律问题。
1.股东与公司签订的退股协议。
公司与公司股东签订的所谓“退股协议”,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几种情形的,无效。我们知道,股东出资后,其出资转化为公司资产。公司是具有独立产权的独立法人实体。股东出资后,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股权。股东必须依法转让股权,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自己的出资,因为公司返还资本本质上是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法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规定了一系列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所以一般不允许股东与公司签订协议。
但《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具体情形除外。如果满足这三种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退股协议,但公司完成后仍需办理减资手续。
二.公司股东之间签署的协议。
如果是股东之间签订的退股协议,约定股权定价,其他股东给予相应的退股资金。这种退股协议,称为退股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股权转让协议。实践中法院按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处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是有效的协议。
为了更好地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的要点,作者分享了一个相关的实际案例,并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的观点仅供学习和交流!
案件简介
原告陈某诉称,2016年10月30日,原被告林某某与科技公司签订《退股协议》,约定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退股款71200元,现被告尚未支付,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712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结算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林某某与科技公司辩称,由于公司目前处于亏损状态,欠原告的款项尚未支付。
法院发现了
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8日。公司股东为林谋宇和刘默恒,各持有50%的股权。林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被告和被告林某某一致确认,在公司成立前,原告向林某某支付了8万元作为投资款(占股份的8%),该投资款在工商登记时未登记为股东,原告占有的股份中有8%登记在林某某名下。
2016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退费协议》,确认原告出资8万元,占股份8%。由于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决定退股,考虑到公司仍在亏损,承诺将8%的股份折价71200元,从2017年2月20日起每月支付原告10000元,直至全额退还。协议书加盖被告公章,由林某某签字。
庭审中,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确认另一股东刘某某同意在出具《退股退股协议》前购买8%的股权。
判断要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本案中,公司与股东一致认为,原告撤回实缴出资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但在实践中,没有形成减资决议,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没有依法编制,债权人没有得到通知和公告。公司自出具《退费协议》后,未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故该协议不能视为减资,原告要求被告科技公司支付退费,无法律依据。
原告出资8万元但未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其投资款直接支付给林某某,林某某的股份以林某某的名义登记,应视为林某某代表其持有原告股份。在被告出具《退换货协议》后,林某某在工商登记公示中仍占公司50%的股份。该事实应视为林某某以7.12万元转让原告8%的股份,林某某转让8%的股份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原告主张从2017年9月21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没有错,法院支持。
判断结果
综上,本院判决林谋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国有股股权转让款71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1200元为基准,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结算日止)。
律师评论
原告陈某、被告林某某及公司均在《退费协议》上盖章或签字。但由于本案未办理相应的减资手续,即使公司盖章承诺支付提现款,也是无效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根据事实认定《退股退款协议》本质上是股权转让协议,判决林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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