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作者李春丽以认为《烛光下的母亲》歌词被擅自修改为由,将TCL集团董事长、TCL集团董事长、新浪微博董事长李东生告上法庭,并要求三被告以书面形式公开向Sina.com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5万余元。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李春丽说,《烛光下的母亲》是她在1987年为电影《眼镜里的海》创作的一集电影。她是这首歌歌词的唯一作者,并于1993年12月1日在中国音乐版权协会注册。2015年2月,李东生擅自篡改并签署了《烛光下的母亲》歌词,并在李东生自己的微博上发布。随后,该侵权作品出现在腾讯、土豆等网络媒体上。2017年4月24日,TCL公司指定员工联系李春丽,希望获得《烛光中的母亲》的相关授权,但在李春丽拒绝后,侵权作品仍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

其实这已经不是烛光妈妈第一次被侵犯了。在2013年1月25日湖南卫视播出的《我是歌手》中,余泉凭借一首《烛光中的母亲》获得现场冠军。然而,由于余泉在未经李春丽同意的情况下修改了歌词,并且节目播出时作者签错了字,余泉与湖南卫视一度陷入侵权纠纷。

北京东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指出,一般情况下,歌曲出版时署名的作者是歌词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歪曲、篡改、抄袭、改编使用等。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给公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政事务,应根据情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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