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只差一个字,但法律意义却大相径庭。虽然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前者受制于劳动法的调整,在当前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环境下,劳动者仍然是弱势群体。国家制定了许多劳动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动关系。比如社会保险法规、劳动合同法规、工伤保险法规等等。这些是强制性规定,雇主必须遵守。

劳动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双方关系主要靠双方自由约定,国家不做太多调整和规定。

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比如,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赔偿,而劳动者提供者因工负伤,受民法调整,劳动者接受者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也不一样。劳动者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工作结束后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加班工资报表;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在劳动关系中,一方只享受劳动成本,没有其他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关系中,法律不强制执行合同形式,也没有惩罚性条款。

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在这类纠纷中,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赔偿责任,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只有劳动关系抗辩,那么如何区分两者的本质区别呢?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和许多类似的纠纷,我的律师总结出以下几点作为区分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一、双方主体资格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劳动关系中可以构成用人单位,自然人不能构成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劳动关系的主体非常广泛,可以由单位、自然人和自然人组成。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雇主的人事安排。劳动关系是完全平等的,平等主体之间只有契约关系。

三、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职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有权控制劳动力。大多数劳务提供者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来组织和安排自己的劳务活动。

四、用人单位有权行使工资、奖金等的分配。,并且用人单位定期发放工资,规律性很强。

五、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经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要素的性质。比如年底一个单位让两个清洁工给公司擦玻璃,就是典型的劳资关系。

六、劳动关系反映的是生产要素的连续组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相对稳定和密切。劳动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和一次性”的特征。

作为用人单位,要想减少责任,规避风险,除了签订劳动合同,还要注意以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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