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张思之先生在民国第一大案即所谓ZZ审判中被指定为江青辩护,后又被指定为李作鹏辩护。我们的律师透露了一些小故事。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律师辩护能够发展到现在的水平,来之不易,法治建设在任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读张思之先生的《我们的律师》时,看到王勇教授的一句名言,非常感人,值得我们这些稍微喜欢关注法律的人去思考。摘录如下:
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需要的不是暴力,而是技巧。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证据。如果权力不受限制,法律就会成为权力手中的玩物。没有忠于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的形式正义只是一个华而不实的装饰品。
对于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为主要内容的自媒体平台来说,它是一个起草者,是一个真实记录自己在不断学习和了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过程中的学习感悟的平台,是一个愿意与大家分享自己观点的平台,是一个正在努力面对一线执勤民警和处理事故民警的一些特殊现实的平台。然而,很多人很容易忽视或忽略问题。没有其他强大的帮助,他们应该尽力为自己的学习、思考、研究、讨论和探究提供一些帮助。因为他们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力军。
没有专家学者深厚的理论基础,也没有著名达纳的大力支持。这里只有平等的交流和思考。观点的对错对实际工作不会有太大影响。这样做,我们只想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大家思考。
更何况,一,未来可能就是几个唐吉诃德式的小人物,坚持不懈地、默默的、甚至不合时宜的尊重法律。
心有乌托邦,追逐梦想,追逐桃花!
但是,我不知道这种螳臂当车,这种追求法治的梦想会持续到什么时候!
作为文章作者之一,自然有自知之明。写发表文章不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甚至有些观点也不一定完全正确。专家和明眼人不屑一顾,甚至可能懒得看。
然而,如果你没有看到我的错误观点,你怎么知道你是对的呢?
但是,这种不准确不一定是因为作者的粗心。一方面是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真实案例。
目前作者还没有形成自己系统的观点和理论,没有对观点进行总结和升华,这也是目前平台文章最大的不足。
最近在网上看一些交通事故新闻事件,感觉在很多地方,很多网络评论员,甚至一些地方的交通执法部门,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交通事故中,几乎一致有要求他们承担全部责任的倾向。
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民事损害赔偿所依据的规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关于本文的理解,在很多地方的真实案例中,法官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无责任损失如何赔偿有不同的理解,判决结果相差很大。
比如,当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时,交通保险是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还是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大多数法院可能会判决交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但在现实中,确实有法院判决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谁错了?
比如对非责任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后,机动车是否会额外承担10%的赔偿责任?很多法院都有不同的案件,有结的,也有不结的。聪明的法官会采取一种特殊的方式,通过调解而不是判决来结案。似乎已经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但在这背后,法律的适用可能存在不一致,这反过来又损害了司法权威。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社会上曾有一段时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严重违法碰撞的实践和讨论。随着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颁布,这一观点被彻底否定。然而,这种观点的阴影在今天并没有消除,甚至被一些主管部门采纳,甚至广为宣传。
在这件事上,穆林用自己的感受写了几句,但他的观点不一定正确。
第一,白撞的想法与《侵权责任法》等民法理论中的高速运输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观点不一致。虽然机动车的危险是允许存在的,但它的危险应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与非机动车和行人相比,机动车是高速行驶的工具,其在高速行驶中的风险系数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因此在谨慎驾驶中应更加重视其安全注意义务。
第二,从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中不难看出,有很多人在忙着赚钱、投机钻营、违规。尊重法律的思想尚未完全确立,普法教育尚未全面普及。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没有更加重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在当今道路交通不利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情况下,在没有物质条件的情况下,实在是太苛刻了。
第三,守法是每个人的责任!目前绝大多数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并不尽如人意,而是表现出一种所谓的优越情绪,过分强调权利优先,忘记安全文明,忘记谨慎驾驶。
今天各地所说的友谊斑马线其实是一个错误的名字。斑马线前停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驾车者必须自愿执行。让路是每个驾车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值得过分赞赏。
责任是每个人都要自觉做好,做好了就是责任,不会被谴责;做的不好会被谴责,做的不好会被惩罚。
这应该是大众的普遍共识。
第四,每一个卑微的生命都值得尊重。尊重别人的生命,就是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因为,我们没有贵族,也没有项羽那样的贵族精神。富三代是常识,没有人会永远强大。没有最强,只有更强。
你看不到。"旧社会,王谢堂飞进老百姓家里."。在今天已经成为第一杀手的交通事故中,行人应该为无意甚至故意犯下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他们用生命的代价来弥补是不公平的。
第五,执法者要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在于执行,不在于创造,也不在于解释。即使法律法规不合理,也要同时向有解释权和制定权的机关报告,要求其解释执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疑惑,或者通过相关判例引导,或者适时通过修改法律加以完善。
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主管机关作出修改之前,行政机关应该首先执行,而不是试图作出修改。
严格执法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遵守和改变法律规则。甚至打着适应时代要求、顺应舆论声音的旗号,按照自己的随意理解来实施,在被操纵的舆论影响下妥协,甚至被强权随意突破。
中国人不缺少适应规则的聪明,缺少的是对规则底线的极大坚守!
以前我一直以为商鞅变法最终是茧;在他身处困境的时候,他作为一个有权有势的人的地位并没有超越法律,而当法律完全实施的时候,对于这个伟大的法家来说,可能就变得平静了;从此,西陲小国逐渐强大,终于开创了下一个千年的新时代。
古代以前的法律是秘密的,也是权贵玩弄的橡皮泥;封建时代的法律是专制的,是大版家规,只由一姓一家保障;现代社会的法律追求的是人权保障,理想是让所有人受益。它应该是现代社会最透明的规则,是全社会都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遵守规则的人有保障;违规者将受到惩罚;担保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处罚,还是要经过法律程序的。对于普通人来说,不受法律限制的事情是可以做的;对于权威来说,没有法律授权的事情是禁止做的。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人们对现有法律的敬畏,真正相信现有法律,适用现有法律,遵守现有法律。只有这样,人才能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
.....我听到有人喊,师父,醒醒!
柯南做了一个小梦,公共汽车实际上坐在最后。我们又要坐以待毙了。
有点远,再回到交通事故。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特别是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如果不能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相撞,即使机动车不承担责任,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
穆林之前刚发表过一篇文章,“机动车不负责,不代表没有赔偿。这四起非机动车责任案件影响理赔,对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对事故不承担责任时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情况,以及后续的民事损害赔偿进行了初步探讨,但认识仍不到位。
至于如何对机动车进行无责任赔偿,穆林最近一直在对此案进行搜索、研究和思考。下一步,基于对目前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理解,编一篇文章,以此感谢关心森林普法的朋友,也请喜欢思考此类问题的朋友等待。
本来想写一篇关于普法的小文章,但是写了一篇心境随笔。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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