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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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本单位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申请加入本单位所在社区工会和工会联合会。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最近,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1992年4月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与《暂行规定》相比,《条例》在结构和内容上有了很大调整。

《条例》有哪些变化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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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基层工会的民主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增强基层工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的活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独立或者共同设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在乡镇、开发区、村设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设立的地区工会联合会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会员不足一百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大会。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基层工会的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变更。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变更,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法律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基层工会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换届选举、补选和罢免,应当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权限

第八条会员代表的构成应以一线工作者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等成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会员代表人数根据会员人数确定:

成员100至200人,代表30至40人;

成员201至1000人,代表40至60人;

成员1001至5000人,代表60至90人;

会员5001至10000人,代表90至130人;

会员10001至50000人,代表130至180人;

如果成员超过50,001人,则代表人数为180至240人。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选举会员代表和新成立的基层工会筹备组。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处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预决算报告和基金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开展会员评价,评价基层工会工作,建设职工之家,评价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的情况;

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基金审查委员会成员;

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罢免当选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代表和委员;

讨论和决定基层工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任命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行使民主权利,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工会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所在工会行使。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拥护党的领导,有强烈的政治觉悟;

在生产和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并有审议能力;

热爱工会工作,与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做事;

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由下级工会或者工会组织进行,下级工会或者会员人数超过两人的工会组织可以作为选举单位。

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大会选举产生。对于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可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选举单位应当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参加的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

第十七条议员代表候选人只有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议员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当由下一级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只有在获得应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时才能当选。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产生后,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筹备组应当对会员代表的人数和人员结构进行审查,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合格成员的代表人数少于原来的代表人数,剩余的配额可以重新分配用于补选,或者如果达到规定的人数,可以减少代表人数。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基金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评价基层工会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与选举单位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热情为成员发言,积极为工会工作提出建议;

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精神,监督检查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团结和带动会员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选举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组长组织会员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基层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团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应当建立会员代表研究、监督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在其任期内整个选举单位的工作变动;

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停薪留职、长期病假、退休、外派一年以上,无法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的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

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需要辞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选举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有权罢免会员代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罢免议员代表,应当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议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应当经出席大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会员代表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如果空缺超过成员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应在三个月内举行补选。会员代表补选按照会员代表选举程序进行,差额率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当报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当就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会员代表的组成和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作出书面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在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筹备组应当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全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举行前,应当充分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筹备组审议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三十五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请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第三十六条在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报告,审议批准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为会员代表的基金评审委员会和妇女工作者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会议,或者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者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与会者和受邀代表仅限于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小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按照《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对基层工会的工作、职工之家的建设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议,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级。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并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考核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连续两年评价成绩不理想的;

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需要辞退的情形。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有上述第、、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

第四十一条现任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委员的罢免,由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进行检查。未建立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进行检查。经调查,确认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应当依法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半数以上参加人员同意的,罢免有效,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规模大、人数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会员代表难以集中的基层工会,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如果进行无记名投票,可以在分会场设置投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和计票。

第四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分别举行,不得相互替代。如果同时举行,则应分别设置会议标识、议程、权力、决议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应当书面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除会员代表另有特别规定外,会员大会的召开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年4月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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