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孤儿药”、低价药、儿童药的短缺屡有报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短缺问题,明确要求建设药品供应保障体系。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和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实施。6月28日上午,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曾益新在国务院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意见》。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迅速解决临床急需的部分药品短缺问题。目前,我们已经整理出临床上容易出现短缺的药品约130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对策。近日,国家计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解决了名单上近50种药品的短缺问题。

《意见》注重建立防止药品短缺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委已形成全国紧缺药品供应的协商联动机制,并制定了具体工作规则和任务。在国家层面,重点抓好国家短缺药品目录中的品种,组织制定确保短缺药品供应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跨省短缺问题。省级主要是建立相应的咨询联动机制,综合评估辖区内药品短缺的信息和建议,统筹规划解决本地短缺问题。

《意见》明确了三项重点任务和措施: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库存管理体系;建立药品供应安全短缺的分级联动应对机制;实施短缺药品分类供应保证的精确政策。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制度和制度优势,加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协调机制建设,做好组织实施,加强信息交流、监测预警,加强综合协调、监督和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短缺药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监管和激励问责。对执行不力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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