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蔡磊王雅琴记者柴军虎)电梯广告收入、公共场地停车费、快递柜场地租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带来的收益与日俱增,但对很多业主来说,这却是一笔“糊涂账”,物业与业主之间也因此产生不少的矛盾。昆山就有这样一名业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讲清楚这笔账。
业主起诉物业,要求公示公共收益
某湖湾花园是昆山的大型居住小区,冷先生于2017年9月购买了该小区的一栋房屋并入住至今。平时冷先生总会在小区看到各种商业广告,也会看到物业收取停车费,但对于这些收益的明细冷先生感觉自己一无所知。
在向物业公司询问无果后,冷先生将物业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示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的某湖湾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及明细、公共收益用情况、账目、公共收益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对账单、所有相关的财务原始凭证,以及停车位的处分及停车费的收支情况。
物业公司表示,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公司每半年均对公共收益情况进行了公示,但所有相关的财务原始凭证不属于法定公示范围,冷先生主张无法律依据。
根据前期物业委托合同规定,物业费系物业公司自身经营情况,不影响冷先生权益,没有法定公示理由。地面停车费在公共收益公示中已包含,地下停车费不属于公共收益,不需要公示。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物业公司没有掌握停车位的处分情况,只是按开发商要求进行管理,冷先生可以向开发商或者业委会主张该权益。
看看法院怎么说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某湖湾花园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公示义务。冷先生于2017年9月登记取得小区房屋所有权,其要求公布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物业公司称已通过张贴公告栏的方式进行了相应公示,但其提供的公示内容未加盖公章,无法达到公示效力,物业公司应在案涉小区内所有公示栏中公示加盖公章的相应内容。对于冷先生要求公示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明细及财务原始凭证,该内容系物业公司经营性权益,不属于“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冷先生要求公布的停车位的处分及停车费的收支情况,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冷先生要求公布的停车位范围系原规划车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地面规划车位系占用共有部分规定的停车位,即无法证明停车费属于共有部分收益,故对其主张公示停车费收支情况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在小区所有公告栏张贴加盖公章内容的形式公示某湖湾花园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同时,法院驳回了冷先生其他公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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