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门鸽》、《河州》、《窈窕淑女》、《君子好号》,先秦时期的这首民谣流传了几千年,俊男美女也充斥着各种影视作品、小说。
爱慕至深,即会相互倾慕,相互吸引,发生床笫之欢,乃至共同居住。同居在当今社会早已属常见之事,当然,同居是美好的,但往往会有多种结局,很多人都会是“猜中了开头,却没猜到结尾”。真正从同居步入婚姻殿堂的,往往难以达到多数,能够好聚好散的,也算是不错的结局。
有时甚至会出现一些比电视剧更“精彩”的结局,比如争着吵着要青春损失费的,同居怀孕了产生纠纷的,甚至于会有一些因触及刑律而锒铛入狱的,等等等等。
那么,同居可能产生哪些法律纠纷呢?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分析的内容。
一、我国法律对同居的界定:同居≠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是区分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分界点。在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关系被确定为事实婚姻,这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我国《婚姻法》保护。
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共同生活的未办理或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则属于一般的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从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关系,而全部转化为了同居关系。
二、同居的民事风险
在民事领域,主要涉及到财产和子女两个方面。而一般而言,大多涉及到纠纷的都是财产纠纷。
- (1)财产纠纷
在分析财产纠纷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婚姻与同居在财产认定标准上的不同,婚姻关系的财产是“共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而同居关系的财产是“个人所有为原则,共有为例外”。
也就是说,在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方面,在婚姻中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五种情形(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之外,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予以平均分割。然而,在同居关系中的,则是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己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除非是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同居的双方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对于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等也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
- (2)子女纠纷
对于同居期间育有子女的,分手起来可就麻烦多了。当然,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与正常婚生的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中的纠纷主要体现在抚养费上,对于已经不再同居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里的抚养费,一般是按月收入的20%-30%确定。
- (3)与有配偶者同居问题
未婚者与未婚者同居,涉及到的仅仅是双方之间的财产、子女纠纷,但是,当发生已婚者与未婚者、已婚者与已婚者的情形下,就可能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了。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一般会主张在离婚时多分财产,而让与他人同居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净身出户”。然而,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过,没有过错的一方完全可以主张对方进行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有过错,在离婚时需要给无过错的对方一定的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了四种可以损害赔偿的情形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至于如何才能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以及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并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不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出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我们俗称的“出轨”并不完全一致,“出轨”可能只是一次、两次或偶尔,而同居则是在一定时间相对稳定的共同居住。
三、同居的刑事风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未婚者与未婚者同居的情形下,不会涉及到刑事风险。然而,在其中一方为已婚者的情况下,则非常有可能触犯刑律。这主要体现为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上。
对于如何才能构成这两个刑事犯罪,我们还是以表格的形式来展现:
注:①对于现役军人配偶方是否构成犯罪,有三种观点:一是不构成犯罪;二是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构成破坏军婚罪;三是在结婚的情况下构成重婚罪
由此可见,要触犯刑律,基本的要求在于“同居”,如果单纯属于偶尔的“出轨”,并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仅仅属于道德的范畴。当然,如果“出轨”导致怀孕,就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纠纷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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