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怒症”看上去是一种心理问题,其背后既有司机对个人情绪的控制力因素,也可能受生活节奏、路况压力等情况影响,其心理本质还是对交通文明的漠视
● 治理“路怒症”需要综合施策:加快交通建设,从物理上彻底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对“路怒症”演变成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要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加强对驾驶人员心理的调适和教育,在驾驶证培训环节增加一些驾驶心理的教育培训课程,从早期阶段进行干预
□ 本报见习记者 孙天骄 张守坤
□ 本报记者 陈 磊
今年国庆假期,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秦雅和朋友自驾出行游玩。在北京城郊排队上高速时,因为车速慢了一点,右侧一辆汽车突然提速加塞。秦雅立刻就火了。她先是“啪啪啪”按了数次喇叭,然后拿起手机,边拍对方车牌边在嘴里念叨:“这么着急,赶着去投胎是吧。我要曝光你,让你加塞!”
紧接着,她追上去降下车窗,大声朝那车喊:“你加什么塞啊,提前给信号了吗,碰车了你赔吗?”前车的乘客从车窗处回过头来,不屑地撇嘴和翻白眼。这让秦雅更生气了,要不是朋友在车上一直劝她算了,她当时甚至有“一脚油门跟他拼了”的冲动。
事后,朋友对秦雅说自己当时吓了一跳,想不到平时脾气特别好的她因为被人加塞,就像变了个人似的。为此,秦雅也感到有些惭愧:“我也不知道怎么了,一开车,小事都能变大事,怎么都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
和秦雅一样被“路怒症”裹挟的驾驶员一族并非少数。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曾在北京、上海、广州3个城市随机抽取900位司机开展问卷调查,约35%的司机承认自己属于“路怒族”。
“路怒症”通常指因开车时交通堵塞或因不理解其他司机的驾驶行为,从而产生愤怒情绪。在这样的情绪下,发作者可能会作出胡乱变线、强行超车、闯黄灯、骂脏话等行为,严重者甚至可能会攻击其他车辆或司机。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路怒症”看上去是一种心理问题,其背后既有司机对个人情绪的控制力因素,也可能受生活节奏、路况压力等情况影响,其心理本质还是对交通文明的漠视。缓解“路怒症”问题,重点是提高驾驶者个人的交通文明意识和规则意识。
遇到加塞容易愤怒
漠视规则引发纠纷
因前车车速过慢而猛按喇叭、因前车突然变道而在驾驶座骂出声……秦雅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患上“路怒症”。要知道,平日里她与人聊天时都是轻声细语的,身边朋友评价她的性格“非常温柔”。
实际上,从第一次开车上路到成为一位“路怒症”司机,25岁的秦雅只用了3个月时间。
秦雅回忆,自己的“路怒症”症状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还只是自己坐在驾驶座上默默吐槽;第二阶段就开始鸣笛示警影响自己加速的前方车辆和横穿马路的行人;第三阶段已经演变成会一脚油门加速超过前车,偶尔还会降下车窗和突然变道的司机“理论”两句。
意识到自己开车时容易情绪失控,秦雅也经常反省,可开车时一碰到路况不好或者有不文明驾驶的司机,还是容易烦躁愤怒。
来自福建省泉州市的洪林和秦雅一样,平时待人和善,很少发脾气,可开车上路后脾气就变得异常暴躁。有时看到那些在城市道路上开远光灯的车辆,脾气就上来了,总是忍不住嘟囔“两边都是路灯,难道是瞎了眼吗?”
最让洪林忍受不了的就是遇到其他车辆加塞的情况。起初,洪林会因为害怕与对方发生剐蹭而减速避让,次数多了,洪林感觉自己吃亏了——“做了避让,对方也不领情,反而助长这种行为”。于是再遇到别人加塞时,洪林既不让速也不让道,而是直接加速超过去,如果对方按喇叭或者降下车窗表达不满,洪林也会摇下车窗口头回击。
记者梳理发现,随着城市车辆不断增多,驾车引发的情绪冲突越来越多。此前有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产生“路怒症”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新手开车不懂规则动怒的司机占比22.9%;因堵车和路况不佳导致动怒的司机占比48.1%;因别人交通违法,即使没有影响到自己也动怒的司机占比26.6%;因周边车辆加塞或者超车动怒的司机占比29.7%。
在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交通运输法研究会副会长郑翔看来,“路怒症”是一种心理问题,人一坐进车里,就有种自己也有钢筋铁骨的幻想症状,但其心理本质上还是对交通文明的漠视。
“从社会层面原因来看,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导致人们的压力增加。人们更愿意‘即时满足’,不愿意拖延,抵达终点的强烈愿望使得人们无法享受驾驶的乐趣和在途中的从容。任何拖延抵达终点的因素,都变成了驾驶人眼中的障碍,就容易发怒。”郑翔说。
“路怒”背后教训惨痛
生命财产或遭损害
近年来,因为“路怒症”导致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数据显示,2012年1月到2015年4月底,全国公安交管部门查处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强行违法占道行驶和不按规定让行等“路怒”违法行为共计1.04亿起。根据公安部官方数据,2013年导致事故起数8.02万起,同比上升4.9%。2014年又上升2.4%,这个数据在2015年1至4月份,再上升1.7%。
这些数据背后,可能是一个又一个惨痛的悲剧。
2021年8月5日,G4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岳阳段北往南1411km处,发生一起恶意别车案件。司机宋某怀疑后方车辆想超车,气不过便直接逼停后方车辆,造成3车追尾,2人当场死亡。
2021年10月3日,沪昆高速江西横峰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李某以110km/h的速度在慢车道行驶,在距前方一辆大货车不足20米时,突然加速超车,结果在向左穿插变道时与左侧车道上一辆黑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翻车,李某妻子因撞击猛烈致死。
这些公开的因“路怒症”引发的交通事故让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戴倩深感后怕。她没有想到,自己也会碰到这个“情绪杀手”,也庆幸躲过了一劫。
今年4月中旬,戴倩前往外地出差,在发车前1个小时用打车软件叫了一辆快车前往车站。行驶一段后,一阵突然撞击和一个急刹车,将戴倩整个人摔向前面,脸部撞在前排汽车座椅上,耳机线都被拽断了。鼻子发酸,眼冒金星,戴倩好久才缓过来。
原来,戴倩所乘车辆的司机看到另一侧车道车辆行进速度更快,为图速度,在没有打转向灯和减速的情况下,直接打了方向盘变道。而后方车辆在看到该车辆有加塞的动作后,想一脚油门抢先通过,于是两辆车撞在了一起。
此时,快车司机不仅没有办法继续送戴倩,而且两辆车相撞还造成该路段交通拥堵。惊魂未定的戴倩为赶时间,匆忙下车在路边又拦了一辆出租车,最后还是错过了列车发车点。后来,她向打车软件客服反映情况,客服回应称那位快车司机被交管部门处以罚款,平台也退还了戴倩支付的车费。
根据后果进行处罚
轻则扣分重则刑拘
因“路怒症”引发交通事故应当作何处罚,其依据是什么?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镇胜称,“路怒症”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概念。对于“路怒”行为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规定,要看行为产生的后果。
记者查阅各地公示案例发现,对“路怒症”情况的处罚轻则作罚款扣分处理,重则被刑拘。
今年8月的一天,在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谈山立交桥路段,司机吕某正常行驶时,一辆小汽车突然从辅路右转驶出,导致两车差点追尾。吕某遂心生不满,故意超车至对方车辆前方,多次将对方别停,并向对方车辆做出侮辱性动作。因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吕某被罚款200元,扣2分。
10月11日晚,在江苏省常熟市滨江区一条马路上,司机马某正常行驶时被另一车辆驾驶人朱某恶意逼停。原因是朱某驾车从辅路行驶至主干道时,马某驾驶车辆直行没有礼让,朱某一时怒气上头,做出逼停举动。最终,朱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11月3日上午,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湘潭段,司机虞某驾驶小汽车超车时,认为附近一辆大客车未及时让道遂产生报复心理,连续多次长时间别车,最后将客车别停在超车道,招致大客车副驾驶林某对虞某进行殴打。最终林某因故意殴打他人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虞某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刑事拘留。
对于“路怒症”可能招致的不同程度惩罚,魏镇胜介绍说,如果驾驶者强行超车、并线、不停鸣笛,这些行为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相应条文要求,要受到罚款、扣分等行政处罚。
第二个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魏镇胜说,“路怒症”升级,双方车辆发生了剐蹭,或者车撞了行人,或者两方下车后发生了轻微肢体冲突,这种情况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会被罚款、警告或行政拘留。
“严重的可能会违反刑法。”魏镇胜指出,如果两方车辆相互别车,竞速追逐,这种行为和醉驾是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而如果发生的肢体冲突鉴定后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在公共场所,双方纠纷严重影响了交通,还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实践处罚时,‘路怒症’不是减轻处罚的情形,如果没有伴有吸毒、酒驾等情形,也不是加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说,单纯的‘路怒症’是否构成精神异常、是否减轻或增加其法律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相关规定,不作为执法参考依据。”郑翔说。
加强心理调适教育
提高交通文明意识
由于“路怒症”是一种情绪刺激下的外放表现,专家认为对于“路怒症”的治理最重要的还是司机个人要形成交通文明意识和规则意识,外界则可以通过教育等其他方式辅助司机文明安全驾驶。
“比如,在驾照考试时设置理论考试,在理论考试中增加更多的‘路怒症’警示类题目,让司机从起步阶段就养成防‘路怒’的意识。还可以在社区、路面上设置显著教育警示标语,潜移默化影响人们的观念。”魏镇胜建议。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则提出,治理“路怒症”需要综合施策:加快交通建设,从物理上彻底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对“路怒症”演变成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要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加强对驾驶人员心理的调适和教育,在驾驶证培训环节增加一些驾驶心理的教育培训课程,从早期阶段进行干预。
郑翔称,对于司机个人来说,如果遇到故意加塞、别车,但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路上也没有现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处罚的情况,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记录视频等证据向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如果是出租车司机、网约车司机患“路怒症”,乘客可以提醒司机稳定情绪,也可以利用平台举报,让平台给予处罚。
郑翔提到,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所以遇到对方因“路怒症”造成事故的,当事人要保持克制,不要“以暴制暴”。否则,本来是受害方,却转为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被曝光的因“路怒症”引发交通事故案例来看,公交车、重型车、危化车等司机出现“路怒症”的情况较少。
对此,张柱庭提出,公交车、重型车、危化车等属于经营性车辆,之所以这种车辆的“路怒症”问题较少,跟驾驶员的结构有关。
“凡是这种经营性车辆的驾驶员,大部分都是有单位进行管理的,国家各有关部门针对这些经营性运输岗位,陆续提出了一些政策和法律要求,近年来越发关注驾驶员的素质和心理健康。从事经营性运输业务的单位也积极贯彻相关政策,对员工开展了一些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现在行业内大部分单位、工会都会定期家访,从家属角度对驾驶员心理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从而有效规制了驾驶员的情绪问题。”张柱庭说,这对法治宣传进单位工作如何进一步做好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文中秦雅 洪林 戴倩均为化名)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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