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 丽 实习生 李文静
对话动机
11月8日上午,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
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采挖兰草1丛3株,后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秦运换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生效。此前,另3名原审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后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4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经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卢氏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4起案件,并作出无罪判决。
秦运换等四人的代理律师付建解释:蕙兰虽然在国际公约中出现,但是不在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当中。因此,在我国审理此案,必须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直接引用国际法规。
此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围绕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刘宪权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齐文远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黄京平
记者:此案可以说备受社会关注。此前,有业内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尽管秦运换等4人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针对当地兰花被盗挖严重等情况,秦运换称自己不知行为失当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当地公安机关此前的处理可能出于环保的考虑,此次改判无罪是法律技术方面的问题。
刘宪权:并不是纯粹的技术方面的问题,这是对法律理解的问题。一般人可能无法确切地知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种类,因此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应该更加慎重。
齐文远:我认为“出于环保的考虑”不能成为错判的理由,任何判决都要依照国家法律而不是地方规章,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再审判决是经过充分考虑的决定。
黄京平:此案的关键不是事实认定问题,而是法律适用问题。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又是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裁判规则或裁判依据。原判法律适用错误,是对裁判依据理解错误。再审改判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对裁判依据有完整、系统的理解。
记者:卢氏县法院相关人士在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说,总的来说,河南“非法采伐兰草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对我国现行刑法、国际条约、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等理解适用问题。有关办案人员在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出现了错误。对于这一答复,您怎么看待?
刘宪权:有些法律在某些领域确实存在“真空”的现象。比如“野猪”和“家猪”是不同的种类,而“野猫”和“家猫”就是相同种类,“野生”的具体定义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今后,需要有专门的部门对相关的类目进行专门的研究。
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判决过程中需要兼顾到特殊性的问题。
记者:对于此案的改判,很多媒体在标题上都有诸如“意义重大”或“标杆”等意味的字样。
齐文远:的确,肯定具有意义。
刘宪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应当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有关部门颁布了相关规定,就意味着所有人已经知晓;也并不能要求人人都懂列入到国家保护范畴中的动植物本身的性质。
黄京平:此案无疑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对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的实现,需要多个部门法协调作用,但不是所有问题或所有案件一律需要刑法介入,国家法律制度的安排也体现这样的精神,但有的地区或部门对此理解有误。
记者:现在生态保护力度越来越大,针对诸如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及相关罪行的界定上,是否需要对基层司法人员进行更加有效的培训等工作?
刘宪权:对基层司法人员应该进行必要的培训。虽然不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对所有情况都判断准确,但是应该在必要案件中参考有关专家的建议。
齐文远:需要参加培训。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案件中,基层司法人员应当通过参加培训的方式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黄京平:裁判规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此,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应有系统的把握。与上位规则相抵触的下位规则,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记者:关于生态保护方面的类似改判案件并非第一起,是否需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典型案例等工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刘宪权:我认为很有必要。对于专业性太强的案件,相关部门给出一些指导意见或者典型判例作为判定依据是很有必要的。
在具体的审理裁判时要以司法解释为准。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且司法解释的效力比司法适用中的效力要高很多。
齐文远:防止此类案件发生的方式有很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通过典型案例对基层司法人员进行培训,上级法院应该对基层司法人员进行教育以履行好指导责任。
黄京平:需要。更加明确、细化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并配套指导性案例的指引,对于统一入罪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实现类案同判,尤其是避免错判,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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