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与意见报(记者董力)2018年2月9日9时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敬纵火盗窃案,以纵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敬死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1万元。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林盛斌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宣判。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法制晚报》和舆论记者整理出莫欢静当天纵火、报警、灭火的时间点。
4点55分——莫欢静用打火机点燃书本点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
5: 04: 50 ——消防部门接到群众的第一声报警
5:07:52——派出第一批消防车
五点十分,莫欢静报警了
5:11:16——到达蓝钱江小区正门
5:16:53-到达消防大楼楼下,接管物业保安进行灭火
关于莫欢静及其辩护人办公室天河城欢静在火灾发生后报警并积极抢救的争论和辩护意见。经调查,有记载的证据证明莫欢静在放火后有报警行为,但大约是在放火前15分钟,朱小珍等人在他报警前6分多钟就已经报警,所以他的报警没有实际价值。有记载的证据也证明了莫欢静在放火前没有采取任何灭火或者控制火势的措施,在放火后没有及时对四名受害者给予帮助。火势蔓延时莫欢静用锤子敲玻璃的情况与相应位置玻璃上没有明显敲痕的情况不符。因此,莫欢静及其辩护人天河城主动救助的抗辩和辩护意见无法成立,被驳回。
同时,法院认为,火灾救援期间的情况不足以阻断莫欢静本人纵火罪与该罪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辩护人认为莫欢静有罪可以减轻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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