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愿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社会组织的存在形式是多样的,如文字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校友会、慈善协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联盟、论坛、会议等。业务领域包括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宗教、科学、法律等领域。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的数据。com,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注册社会团体36.47万个,其中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1971个,地方注册社会团体36.25万个。社会组织形式多样,涉及领域广泛,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科学、宗教等领域。每个领域面临不同的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总结和梳理社会组织的常见法律风险,我们从司法判例、行政处罚和相关报道中统计了社会组织的十大常见风险。(本微信官方账号会连载报道)
社会团体会员费和企业相关费用的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团体的合法收入来源包括:会费收入、行政业务收入、经营服务收入、接受捐赠和募集捐赠收入、保值增值收入、其他合法来源。
会费方面,民政部、财政部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了《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登记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通知明确指出,为了有效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管理,分散权力,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采用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和财政。同时也对会费标准的法律制定和采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关于企业相关收费问题,早在2007年,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就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收费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2008年、2010年、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会员收费的通知。
2017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与企业相关的社会团体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民发〔2017〕139号),指出部分社会团体在企业收费中暴露出较多问题,有的违规收取会员费,有的借评比标准表彰收费,有的使用政府名义收费,有的使用资格评审收费,有的收费标准不合理, 还有一些社团“只收不收服务费”等等在实践中,会员费和非法收费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制订会费标准的程序是非法的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和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其代表出席,并经出席的会员或者其代表过半数通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除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外,不得采用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员收费标准。”本文中提到的四个程序性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2017年6月,北京市民政局检查发现,包括北京某工程协会在内的46家协会、商会,违规制定会费标准。经调查核实,北京某工程协会等46家单位的会费标准在大会上举手表决通过。随后,北京市民政局向46家违规协会商会下发了《北京市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行政指导建议书》,要求其在收到建议书后30日内将违规情况告知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同时按照规定制定会员费民主投票方案,通过会员费标准无记名投票表决。决议通过后30日内向社会和会员公布,并在期限内向民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社会组织负责人不遵守政策法规,不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擅自修改会费征收标准,会给机构带来行政处罚的风险。
第二,会费标准不得浮动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和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数额应当明确,不得浮动。”什么是浮动?也就是在一定的区间内设定会员费。
比如全国性协会根据其章程制定的会费标准是以“基本会费和浮动会费相结合”的形式确定的。在基本会费标准下,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会费实行浮动,浮动标准为25%左右,会费从86元到120元不等,按适当比例浮动。协会会费制度年检不合格。
在实践中,很多会员由于家庭事故、管理不善等问题无法缴纳会费,所以很多协会都制定了会费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但这是违反规定的。社会团体可以减免会员会费,但在制定会费标准时,不应有波动。
第三,会费标准超过“四档”
社会团体在制定会费管理办法时,应当合理设置会费,会费一般不超过四级,同一会费不得细分不同的收费标准。这是社会团体在制定会费标准时应该注意的。
为了收取更多的会费,某行业协会将会费分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行理事、理事、会员六个等级,分别收取10万、8万、5万、3万、2万、1万的会费。在2017年度检查中,民政部门限期送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个月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民政部门。
现实中,社会组织收取会费不规范,各岗位职责不清,将收取会费作为买卖工作岗位的手段,背离了社会组织发展的初衷,引发了诸多内部矛盾,成员投诉举报时有发生。法律政策明确了会费的四个层次,也是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真正为国家、社会、行业、群众服务。
第四,支付超出会费标准的会费
这种风险是会费标准的程序和内容都不违法,但在收取会费的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违法风险。典型的违法情况是收取超出会费标准的会费。
比如一个金融商会的收费标准是:会员1万元,董事或监事4万元,会长、监事、副会长、常务理事10万元。为了支持商会的发展,会员中有12家赞助商在商会成立初期自愿捐款50万至110万元不等,共计985万元。商会发布了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法案,而不是公益捐赠法案。
民政局约谈了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对12家赞助商的自愿捐款进行了说明,并解释说不熟悉社会组织财务和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事后民政局责令商会限期整改,要求其严格执行《会计法》、《公益捐赠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会费标准金额,不得浮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整改期限为1个月。
第五,社会团体强制收费
在实践中,强制收费包括:强制会员费和会员费(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强迫会员支付各种会议、培训、展览、评比、合规、表彰活动和出国考察费用;强迫会员赞助、捐赠、订购相关产品或出版物;以担任董事(常务董事)和负责人的名义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这种收费,特别强调强制,是以各种方式强制的,增加了企业的负担。目前民政部门正在大力整顿,相关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六、使用政府名义或者政府委托事项擅自收费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工商联[2017]1999号)明确指出,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代理政府职能收取的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比如2012-2016年,北京某美容行业协会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全市医疗整形资质认证。未经市财政部门和市物价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项目收取监管培训费43347.62元。协会在医疗整形资格认证过程中收取法规和培训费的行为,是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2017年5月8日,北京市某区发改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协会违法所得43,347.62元,罚款1万元。
根据章程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具备相应的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项目认定等资质。,并可以开展上述非强制性活动。但是,对于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强制性资质认证培训,收费项目的设立应当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无权制定强制性认证培训收费标准。
第七,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和收费
在实践中,许多社会组织承担了政府的相关职能,特别是行业协会的职能,发挥着规范行业发展的作用,也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相关经营活动需要向行业协会备案后才能开展。但是,如果有相关的行业协会,利用这种政府职能收取会员费就构成了利用行政权力进行收费。
城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是在一个城市内进行财政拨款的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承担白蚁防治项目合同的备案工作。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成员单位按白蚁防治工程合同金额的2%收取合同管理费共计823,177.64元。2014年10月29日,某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和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关于“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未经批准收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收费行为,并作出没收823,177.64元的处罚决定。
白蚁防治行业协会不服处罚,认为按照会员公约收取合同管理费是行业自治行为。涉及的合同管理费属于市场调节业务服务费,不属于行政性收费,不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范围内,无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白蚁防治行业协会承担了原行政职能机关的部分管理职责,其成员单位不向其支付合同管理费,不能获得合同备案审查的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NDRC)认定白蚁防治行业协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其协会会员收取合同管理费,属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拒绝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的索赔。
这是一个行业协会不服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本案核心争议之一是收费项目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还是行政性收费。《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工总发[2017]1999号)也对经营性服务收费提出了明确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有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和服务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于政府定价管理,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施市场调节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公开地确定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和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从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风险报告看
姚燕郊、何、刘佳、戴莹莹编写
北京市志诚社会组织矛盾调解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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