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看古装电视剧的时候,经常会有这样一个场景,就是如果有人犯了一系列伤害皇权的重罪,比如谋反、欺君之类的,陛下就会下达圣旨:加入朱利安九大世家!那么问题来了,这里指的是哪九个家庭?它是如何演变发展的?我相信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多数人。今天,我就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所谓九家,是指四父三母二妻。父家四指:姑姑的孩子,姐姐的儿子,女儿的儿子,自己的亲人;母亲家庭三指:母亲的父亲,母亲的母亲,母亲的兄弟;第二个家庭是指妻子的父亲和妻子的母亲。
这就是“朱利安九族”中的九族。这种违背人性,却又铲除了根源,铲除了复仇力量,铲除了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慈悲惩罚原则的专制惩罚制度,是其在中国古代兴盛的根源,也确实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
好了,回答完第一个问题,再来说第二个问题。在回答问题之前,我想说一个小问题。确切地说,是常识,即“朱利安九家”属于宗族刑。至于“朱利安九族”是如何演变的,我们要从夏朝说起。据尚书、夏柒、商汤。临战前在戒律中威胁下属,警告他们在战争中不服从命令,就要把违者和儿子一起处死,这在立法上被称为氏族惩罚的最早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明确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不是夏杰,也不是商周,而是令人印象深刻的被后世两位效仿“圣王”的夏柒和商汤。这对于后来的儒生来说确实是一件尴尬的事情,导致他们干脆否定或者妄下结论,“圣王”的话只是“威胁”,不会付诸实践。作为经典,《尚书》中的这些简略记述为后世统治者肆无忌惮地滥用民族惩罚提供了理论依据。
宗族刑历史发展的线索不难找到。春秋时期,有“三部落”的记载。除了秦国,其他诸侯国也有很多氏族惩罚的案例。当然,在那个时候,秦总是要在很多方面带头的。特别是商鞅上台后,过于注重刑罚的威慑作用,制定了一系列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坐刑制度,为宗族刑的实施及其范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本人最终也难逃“毁家”的劫难。
秦始皇活着的时候,形势越来越严峻。秦始皇作为一个“千古帝王”,主张严刑峻法的思想,并在实践中毫不留情地实施。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大部分人“以古为今用”、“挟书”、“作伪言”、“谤”等都受到了族刑,这是一种与秦暴政相适应的法律措施,不仅引起了天怒人怨,而且加速了王朝覆灭的进程,受到了后世的广泛批评和批判,此后的汉朝虽然偶尔废除了族刑,但未能持之以恒,君王也常常食言。从汉代到唐代,氏族惩罚没有废除,集体惩罚的范围开始规范,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情况,如氏族惩罚的对象局限于谋反、大谋反等重大犯罪的范围,已婚女儿只与婆家坐在一起,有不杀祖父母、孙子女、女亲属的倾向。这为《唐律》中对宗族惩罚的限制性规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唐律》规定“谋反”和“大谋反”是两种犯罪,其中父子共同被处死时年满16周岁,其他亲属免于死刑,但只根据他们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死刑只杀自己,亲人免于死刑。这种坐以待毙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族惩罚了。所以相比较而言,《唐律》中的宗族刑范围相对狭窄。
到了明清时期,氏族惩罚和集体惩罚的范围扩大了。明太祖人朱元璋信奉“以罚制刑”。他所指导的《大明律》贯彻了“重要轻要”的指导思想,即减轻了对“礼俗教育”性质的普通犯罪的处罚,同时加重了对“谋反”、“大造反”等严重犯罪的处罚。不仅犯罪者本人死得及时,他的祖父也死了,显然,与唐朝相比,这将使死亡人数成倍增加。幸运的是,《剑下留情》还没有影响到女性亲人,但她们依然逃脱不了“以奴还男”的厄运。
这就是“朱利安九族”的演变和发展。但值得一提的是,清廷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坐在一起。至此,氏族刑坐在一起的制度在法律上被正式废除。然而,这一废除有很大的保留。这种保留深刻地反映了统治者对这种古老制度的不情愿,一旦有必要和可能,统治者会毫不犹豫地捡起这把生锈的屠刀,杀给人民。对于我们这个一直以保持自信和自尊为满足的国家来说,完全摆脱刻板印象是不可能的,尤其是那些可以为暴君和暴政服务的刻板印象。所以,宗族刑等传统文化浓厚的刑罚自然会被一些暴政制造者铭记,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也让我们对现代社会中民族惩罚并存的现象有了历史文化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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