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律师团收到了这样的咨询。据该顾问介绍,其父多年前通过与当地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获得了某地块的使用权,之后建立了厂房。咨询师父亲去世后,咨询师继承了厂房。但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国土局不同意续期,想收回土地,那么厂房该怎么办?政府会赔偿吗?
众所周知,中国的土地分为两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民通过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经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国土局收回地块是合法的。
但是,国土局可以无偿获得土地使用者同时建造的厂房吗?对于这一点,我们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在土地使用者与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地上房屋在使用权期满后归国土局所有,或者虽归国土局所有,但需要国土局给予补偿的,则应遵循约定。因为行政协议不仅受行政法约束,也受合同法约束,如果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二、如果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期满后地上房屋的归属或者约定不明确,该怎么办?这种情况挺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照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使用费是很高的。一个经过一系列审批最终建成的房子,怎么会因为丧失土地使用权而同时失去所有权?这显然不公平。而且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仍需对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无偿收回出让所支付的土地时,应对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有权向国土局要求法律赔偿。至于补偿的标准和方法,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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