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山西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20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如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确需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的出院单位进行出院。会议要求,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相关企业和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禁烧禁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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