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法律定义由深圳市益信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按有关规定测定的有机化合物。根据行业特点和环境管理要求,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非甲烷总烃(NMHC)可作为表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体排放的污染物控制项目。
法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特性:
TVOC:废气中的单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通过规定的监测方法测量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是通过相加得到的,相加的结果是单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浓度之和。在实际工作中,占总量90%以上的单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应根据预期的分析结果进行测量和总结。
NMHC: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通过指定的监测方法进行响应,通过碳的质量浓度进行测量。
法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材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大于或等于10%(质量分数)的材料。
–本标准中的VOCs原(辅)料、VOCs产品、VOCs废弃物(炉渣、液体)等术语与VOCs材料含义相同。
挥发性有机液体
–能够向大气中释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并满足以下任何条件的任何有机液体:
–( 1)20℃时实际蒸汽压大于0.3千帕的有机液体;
–(2)在20℃时,混合物中实际蒸汽压大于0.3千帕的组分的总质量比大于或等于20%的有机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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