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日报
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现实施以下措施:
1.各地各单位要最大限度地动员离开苏联的人员,不要提前返回苏州,地方人员要减少流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00;2020年2月17日24: 00开学。人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和防疫控制必需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在湖北等疫区来苏的,在车站、码头、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地实施检疫。依法采取在家医学观察或者集中隔离14天以上等措施。
3.凡两周内有湖北地区接触史、有湖北地区接触史或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史者,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民社区委员会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并做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戴口罩,到最近的发热门诊治疗。
4.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必须组织工作人员、区民警、志愿者主动上门。根据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社区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应逐户处理。
5.应停止所有集市、集会和其他人群聚集活动。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团体聚餐,已点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允许带头吃饭。影剧院、娱乐休闲场所、网吧、浴室、足浴、棋牌等场所将全面关闭。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等。应接受临时封闭管理。
6.关闭部分交通路口,对开放的交通路口进行集中检疫,由市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公告。降低铁路、公交等城市公共交通的发车频率。
7.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防控机制。,进行严格调查,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8.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市民应减少出行,不参加聚集活动,做好家居卫生,进出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如对本通知内容有任何疑问,请拨打12345咨询。
特此宣布!
苏州新型冠状病毒感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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