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梁宙记者|周亮
2019年12月24日,民法典各编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有委员建议在婚姻家庭编稿中设立适用“离婚冷静期”的甄别机制,引发热议。业内有专家表示,现实中婚姻登记机关缺乏调查和甄别证据的能力,“离婚冷静期”不应设定排除性条款。
提交审查的最新草案遵循了第一稿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玮峰建议完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1077条草案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设定冷静期: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在被媒体报道后,“离婚冷静期”制度再次引起热议。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可以减少冲动离婚的发生,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可能干涉婚姻自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其他人正在讨论是否建立一个筛选机制,并制定排除条款。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江悦在接受interface新闻采访时表示,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事人都比较年轻。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可能会因为缺乏经验甚至冲动而离婚。
“如果有‘离婚冷静期’,可以促使当事人在矛盾高峰期不要对离婚做出重大决定。他们登记离婚后,还有时间回去再想。对于冲动离婚的人来说,应该是有帮助的。”她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审结的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显示,婚姻破裂高发年龄为婚后2至7年。在我国的离婚纠纷一审案件中,73.4%的原告是女性,大多数夫妇年龄在0-3岁之间。
近十年来,中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升,从1987年的0.55‰上升到2017年的3.2‰。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家良在接受接口新闻采访时表示,在中国,协议离婚所需的时间非常短,而且离婚条件过于宽松。只要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当场领取离婚证。近年来,我国离婚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在青少年犯罪中,因父母离婚而得不到很好照顾的被告人占了很大比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草案中已经写入了“离婚冷静期”,这也是第一次进入国家立法层面,但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对“离婚冷静期”的探索。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家庭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此后,许多法院开始了“离婚冷静期”的试点。2017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例“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四个月后,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玉玲庭发出了第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2018年7月,广东高院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分为情绪克制冷静期和情绪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定期限和适用规则。
同月,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庭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定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
刘家良指出,根据中国法律,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此前,我国一些地方在诉讼离婚中推行“离婚冷静期”作为试点,民法典草案在约定离婚中设定了“离婚冷静期”,引起了社会的更多关注。“我们还建议在双方同意的离婚中设立一个冷静期。诉讼离婚是在法院领导下进行的。如果当事人有过于冲动的行为,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冷静思考,约定离婚缺少这样的外部干预。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不会像裁判官那样查明真相,判断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江悦说。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的建立甄别机制,在离婚冷静期设立排除条款的建议,江悦有不同看法。她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很难在同意离婚的当事人中完成对当事人是否实施家庭暴力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不是裁判官,没有那么强的辨别证据的能力。”她说。
刘家良还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合制定排除条款,例如重婚、虐待、遗弃和家庭暴力,这些往往需要双方提供证据,婚姻登记机构在确定这些情况方面没有优势。在调查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婚姻登记机关将面临判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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