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各编草案,其中人格权草案完善了隐私权的定义,将“私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畴。此前,三审稿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道的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本次审查的第四次审查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指自然人拥有安静的私人生活,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在规定隐私包括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范畴。这次修改的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是完善的,但只是表面上的补充几句,但对于保护人格权具有深远的意义和重要的价值。
在“起草人格权草案”的立法背景和语境下,将“私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不仅意味着隐私权的定义得到进一步完善,也意味着“私生活安宁”这一重要民事权利的人格权属性得到进一步确认。“私人生活中的和平权”也被认为是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受到《民法典》的明确保护。
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现实生活角度来看,“私人生活安宁”不仅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也是个人不可或缺的基本生活福祉,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私生活的平和,不仅仅是指平和有序的外在秩序,更是指平和的内心生活状态和心理境界。换句话说,私生活的安宁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安居乐业,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回归隐私范畴,将“私生活安宁”纳入隐私范畴,不仅在文字上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实际上也丰富了隐私保护的内涵和适用范围。这意味着“侵犯隐私”并不仅限于此前已知的各种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以及任何其他可能扰乱或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如各种频繁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出广告、噪音、烟雾等各种环境污染。
长期以来,这些违反“私生活安宁”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有些甚至非常严重。以“噪声扰民”为例,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的《2019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根据2018年全国“12369环境报告网络管理平台”统计,涉及噪声的报告占35.3%,仅次于空气污染,位居第二;在全国噪声问题报告中,建筑噪声首先扰民的比例为43.0%。对于很多人来说,拥有一个宁静的夜晚是一种难得的“奢侈品点缀”。
就像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一样,明确“私人空、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的隐私性质,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具有很强的现实合理性和针对性。这不仅有助于凸显“私生活和平权”的重要性,也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保护渠道,不断加强对“骚扰电话”、“噪音扰民”等普遍存在的“私生活和平权”侵权行为的全面有效治理。
隐私权,包括“私生活安宁”需要得到有力保障,然后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比如如何准确界定“私生活安宁”的概念内涵,界定的标准依据是什么,如何对侵犯“私生活安宁”隐私权的受害人给予有效的法律救济,如何确定相应的救济补偿标准等。,都需要进一步的系统细化和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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